县卫健委:
报来《关于审批**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石卫健文〔2022〕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同意实施**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并原则同意《**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委员会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项目乡镇。
四、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
五、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占地面积4540.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531.35平方米,设置医疗床位424张。建设内容****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卫生院、****卫生院、****卫生院、****卫生院等业务用房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基层卫生院购置医疗(康复)设备。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8200万元,资****政府专项债及自筹。
七、在后续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三)维修改造应由符合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后期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始结构或增加超设计载荷。
(四)项目建设阶段,请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确保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
八、如需对本文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请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九、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请在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