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保服务(二次)
空调维保服务(二次)
空调维保服务(二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公示结束时间:2022-08-19 15:00:40
一、我公司受****委托,于2022年7月27日发布公告,对空调维保服务(二次)项目(标段编号)进行询比采购,该项目经评审无候选成交供应商。
二、供应商被否决情况:
被否决投标人:******公司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不合格原因: |
1 | 业绩要求 | 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开启当日至少承接过(正在提供服务或者已完成,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个空调维保类似项目,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协议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须甲方签字或盖章,如合同不能说明项目具体内容,则需附技术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内显示的信息应清晰可辨,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得进行遮挡或者涂抹。 | 不合格 | 1[组长] 提供的业绩合同是空调安装合同,不是采购文件要求的空调维保合同。 2[组员] 提供的业绩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空调维保合同,提供的是空调销售安装,不符合要求 3[组员]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并非所要求的的空调维保合同 |
2 | 其他资格要求 | 1)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2)****公司参与。 3)本次采购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参与。****税务局网站打印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 不合格 | 1[组长] ****税务局网站打印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2[组员] ****税务局网站打印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3[组员] ****税务局网站打印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
被否决投标人:******公司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不合格原因: |
1 | 弄虚作假-5 | 供应商不得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1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如同一证明文件的签字人、日期等不一致,同一编号的证明文件内容不一致)(供应商经澄清能合理解释的除外) 5.2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包含的验证真伪的二维码或(和)查询网址查验信息不一致的。 5.3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明显错误的,例如业绩合同中的增值税税率与签订合同时的国家标准不一致,或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发布之前,合同文本中注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制订”(供应商经澄清能合理解释的除外) 5.4评标委员会对某项证明材料存在合理怀疑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佐证时,供应商以原件丢失等理由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 不合格 | 1[组长] 业绩合同中的签订日期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发布执行之前,没有合理澄清解释。 2[组员] 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发布之前,合同文本中注明“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制订”,该供应商未能合理澄清解释 3[组员] 投标人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合同中注明“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明显是在《民法典》发布日期之前,且投标人无法证明其澄清内容。 |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将《异议书》上传至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https://etp.****.cn/)。《异议书》由异议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章,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保证其提出异议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不是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异议书》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3)异议没有明确请求的,或者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4)异议涉及采购评审过程具体细节、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5)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错误的;
6)未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上提出的。
3、异议处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名称:****
地址:**市汽开区**大街3462号
联系人:马祥春
电话:177****7169
****
2022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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