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公司:
报来《**北****公司关于审批〈**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函》(**港投函〔2022〕22号)及《**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相关材料悉。
因**港大榄坪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泊位功能、设计代表船型及码头水域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需变更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规定,经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我厅审核意见如下:
一、拟建**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调整)(以下简称拟建码头)位于**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港保税港区的东南侧,原建设规模为1个10万吨级原油泊位,现调整为1个10万吨级多用途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216万吨。码头建设符合《**港总体规划(2035年)》,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壮族自治区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相衔接,拟建码头通航技术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对现状、远期发展规划航道通航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
二、拟建码头北侧距离已建**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8号泊位约2千米,东南端紧邻**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西北端紧邻**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规划的1102号泊位工程。码头所在海域海床稳定,码头区水深条件良好、水域宽阔,地层分布较简单,自然条件较为优越,与相邻跨河建筑物安全距离满足相关规定,选址符合《**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与航道、**、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码头设计高水位取高潮累积频率10%潮位4.68米(果子山理论深度基准面,下同。1985国家高程=果子山理论深度基准面高程-1.86米),设计低水位取低潮累积频率90%潮位0.4米,符合《**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的要求。
四、工程布置
(一)拟建码头设计代表船型采用10万吨级散货船、4万吨级杂货船,船型尺度(总长×型宽×满载吃水)分别为250米×20.3米×14.5米、200米×19米×12.3米。码头泊位前沿线为A'、Q点连线、长278米,停泊水域为A'、Q、U和T点连线区域范围、宽86米,停泊水域距离**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边线不小于494米,不占用主航道,符合《**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相关规范要求。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08度)如下:
A':X=****296.613;Y=568344.854;
Q:X=****071.662;Y=568508.197;
U:X=****021.131;Y=568438.607;
T:X=****246.082;Y=568275.264。
(二)拟建码头使用《**港总体规划(2035年)》规划的**港外6号锚地,满足拟建码头营运船舶锚泊需求。请你公司做好锚地安全使用的各项工作。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落实《**港大榄坪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12号泊位工程(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
****公司应按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要求设置永久性码头港区专设助航标志,并与码头同步建成、验收、使用。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拟建码头港区专设助航标志配布方案,港区专设助航标志的设置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港区专设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审查应通知****管理局**分局及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参加,在设置前****机关办理航标许可。
****公司应在拟建码头施工前办理好抛泥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拟建码头港池疏浚弃方处理不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请你公司及时拆除影响通航的码头施工临时设施,以及清除因码头建设所产生的碍航遗留物。
(四)拟建码头建设影响相邻码头及主航道过往船舶运营的,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影响,保障安全;施工期间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船舶与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五)为确保码头所在航道安全畅通、船舶航行安全,你公司应在码头工程配套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码头运营单位要维护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加强船舶进出港管理,避免船舶会遇发生碰撞危险。
(六)拟建码头回旋水域与相邻13号泊位交叉,船舶靠离泊及进出港存在相互影响,请你公司加强管理,对船舶靠离泊作业进行统一调度,避免同时进行靠离泊回旋作业。
(七)拟建码头建设水域影响**港东航道63号浮标,你公司应在项目建设****机关办理航标迁建相关手续。
六、请你公司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现场监督检查;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需在现场设置好高程、平面控制点,并向****管理局**分局及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如实提交控制点的技术资料;向****管理局**分局及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通航内容的资料;与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须向****管理局**分局及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拟建码头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管理局**分局及自治区****执法局第十支队参加。
七、拟建码头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