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7908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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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市众创****公司编制的《****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水电站始建于1968年,厂房位于**县仙夹镇美寨村,电站建****水库径流发电,为引水式水力发电,总装机容量100KW,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为准。项目符合《**省**流域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桃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和《**市桃溪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结合《****办公厅****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闽水办〔2021〕9号)、《****办公室****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永政办明电〔2022〕4号)和《****办公室****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结果的报告》(永政办〔2022〕16号)等文件精神,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水电站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于1968年建成,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消除,运营期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外排。
2、发电厂房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引水渠、坝前浮渣等一般垃圾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处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本项目最小下泄流量核定值为0.017m3/s,你单位应设置最小下泄流量口并配套在线监控装置,确保足够的生态下泄流量,以保证减水河段正常生态需水。应加强巡查管理,电站河道及拦水坝应做好清淤除杂工作,杜绝在拦水区域毒鱼电鱼、不得发展水面养殖业;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跟踪水质变化情况,避免因项目建设导致水质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一旦发现水质异****政府部门报告。
5、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水利、林业、安全、消防、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市******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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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