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202****6210 |
项目名称 | ****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街道伟丰路5号12栋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熙霖节能环保****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原址位于**省**市**街道牛山景盛路7号2栋102****社区)” ,迁改扩建前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加工生产绿色终止胶带33万平方米/年、茶色高温胶带33万平方米/年。因企业发展需要,建设单位迁改扩建后搬迁至**省**市**街道伟丰路5号12栋。 现有工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建设单位于2019年11月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并于2019年12月4****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环评批复编号:****。 建设单位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自主验收,验收小组对废气、废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20年8月28日取得《关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批复编号:东环建﹝2020﹞11375号。 建设单位于2020年3月22日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1900MA53KLTMXA001Y 。 现由于发展需求,企业拟进行迁改扩建。****生态环境厅在2021年11月23日对“环评中有关搬迁与**、扩建、改建、技改的关系及编制的咨询”的 答复:整体搬迁项目按照新项目内容填报,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污染物总量问题,可以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故本环评报告表省略现有工程评价内容,仅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VOCs总量问题,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 本次迁改扩建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①厂址:从“**省**市**街道牛山景盛路7号2栋102****社区)”搬迁至“**省**市**街道伟丰路5号12栋”; ②总投资:总投资由10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 ③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由600m2增加至2200m2,建筑面积由600m2增加至 2200m2; ④产品产能:取消原产品“绿色终止胶带”33万平方米/年,取消原产品“茶色高温胶带”33万平方米/年,新增生产压敏胶带153吨/年。 ⑤原辅材料:取消原使用的乙酯和聚丙烯酸树脂;新增水溶性树脂胶粘剂的使用,水溶性树脂胶粘剂的用量为14.4吨/年;增加PET膜、包装材料的用量,增加PET膜94吨/年、增加包装材料2吨/年; ⑥废气处理措施:搅拌、上胶、烘烤工序废气治理措施由“设置在密闭空间内,由管道收集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改为“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⑦员工人数:新增员工人数5人。 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2200m2,主要从事压敏胶带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压敏胶带153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雨水实施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搅拌、上胶、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高空排放;噪声经车间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放在厂区的一般固废房,****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放在厂区的危险废物房,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02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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