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局:
你局《关于**县沐溪镇**村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沐自然资〔2022〕253号)已收悉。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省人民政府印(略)知》(川府发〔2014〕58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坐落:(略)
(二)宗地四至:东临绕城线、南**市支路、西临沐溪河、北临绕城线—交通街路口。
(三)宗地编号:(略)
(四)宗地面积:(略)米(合83.54亩)。其中:A地块(略)米,B地块(略)米。
(五)宗地用途:住宅(城镇住宅)用地、商服(零售商业、批发市场、商务金融、其他商服)用地。
(六)出让年限:住宅70年,商服40年,出让年期以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七)宗地现状:(略)
(八)土地来源:(略)
二、宗地建设要求
(一)规划用地分类:商业服务业用地(09)兼容居住用地(07)。其中地块A部分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进行开发;地块B部分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且在地块B部分中的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
(二)容积率:地块A部分小于等于2.0,地块B部分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
(三)建筑密度:(略)
(四)建筑限高:(略)
(五)绿地率:(略)
(六)具体规划要求详见《**县自然**局原乡里莱农产品批发市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沐自然资函〔(略)。
三、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
四、拍卖起叫价及竞买保证金
根据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评估备案号:(略)BA0030),拍卖起叫价为(略),竞买保证金为(略)(不低于起叫价的30%)。
五、底价方式
有底价的增价式出让。
六、成(略)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依据川府发〔2014〕58号)向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一次性支付土地成交价款。
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自然**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交地时间、动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交地时间: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3个月内,出让方按出让时宗地现状地形地貌向竞得人交付土地。
动工时间:(略)
竣工时间:(略)
竞得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九、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应当按照该宗地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二)因受让人的原因(略),闲置满(略),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受让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略)。
受让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略)的违约金。
(四)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略),经受让人催交后(略),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十、特别说明事项
(一)本次拍卖地块按宗地现状出让。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已完成,并由竞得人(略)(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宗地范围内涉及场地平整、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迁改和其他任何情况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二)该宗地须按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动工建设。
(三)该宗地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地块范围以宗地图确定的四至为准,不因建筑用地红线的调整减少成交价款。
(四)受让人按(略)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后,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五)竞得人在交地时需支付打桩定界费4800元。
(六)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国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
(七)当招拍挂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且无人再应价时,若该应价或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则招拍挂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若该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则招拍挂主持人(略),只有当竞买(略),招拍挂主持人落槌(略)主持人当场宣布拍卖终止,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拍卖。
(八)本次出让地块拍卖地点为**市市中区**路西段607号三楼(**路与**路(略))**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
**县人民政府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