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 | 发布日期 | ****-09-05 | 发布机构 | ******分局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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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环责改字[****]16号
****建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MA6Y6U8Q7F
法定代表人:白宝亮
地址:**县桥陵镇六井村
我局于****年9月1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年产****万平方米**度纤维水泥压力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目前已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建成。存在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年9月1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年9月1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和****年9月1日现场执法照片5张证明该厂存在环评审批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年9月1****建材厂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
3.**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证明该厂总投资:200万元,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厂停止建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