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内容: ******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项目(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的“******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补助资金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调整: 1、施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标段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原:“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工程质量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现变更为:“7.3.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工程质量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 2、施工十一、十二标段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原“7.5.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工程质量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现变更为:“7.5.1履约担保: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 10%,工程质量保证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3、施工十一、十二标段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5 人( 其中业主代表 1 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13 号第九条、川府发( ****)62 号第(三)条及达市府办〔 ****〕 91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现变更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共 7 人( 其中业主代表 2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13 号第九条、川府发( ****)62 号第(三)条及达市府办〔 ****〕 91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报名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顺延至****年9 月26 日9时00分; 5、其他内容不变,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