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法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5.2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a.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b.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5.3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际增设的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08月0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绿化面积达到3.5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者缺一不可。金额以合同为准,绿化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否则不予认可。资格审查业绩与评标办法业绩不可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