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汇丰物流有限公司2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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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略) |
营口汇丰物流有限公司20%股权 |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20 |
6,874.82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2-09-17 |
网络竞价 |
1.截至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标的企业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存在租赁资产,存在以自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进行抵押担保获得短期借款,存在(略),经营期内承包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 2.本项目披(略)12月31日财务报表。 3.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16万元,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未缴部分由本项目受让方承担缴足义务,与转让方无关。 4.其他信(略)。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略)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略)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略),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略),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略)(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略)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略),标的企业(略),否则转让方有权按侵权处理。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略)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略)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略)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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