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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 环罚〔2022〕14号
****护理院:
社会信用代码:****1181******457X
法定代表人:王仲林 身份证号码: 519004******020614
地址: 峨**市胜利街道**村8组
2022年5月31日,我局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院于2018年3月12****环境保护局《关于的批复》(峨市环审批[2018]014号),并于2019年1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委托书2份、环评批复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1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3份、养老人员入住清单3份、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3份、经营票据1份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2年 7 月 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院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情况详见答复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财政局
开户银行:****营业部
账 号: 171********010****5490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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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