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次迁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三次迁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万江街道汾溪路423号之一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龙汇****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社区汾溪路426号之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4942m2,建筑面积4942m2。项目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64000片/年)、太阳能发电系统(12000套/年)和太阳能路灯(1900套/年)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层压工序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层压工序中除了产生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产生的异味大部分会随着有机废气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部分异味经过车间通风排入大气,臭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其厂界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15m排气筒)。项目焊锡工序中锡及其化合物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间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切片工序中颗粒物的产生量较少,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颗粒物厂界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间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向外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兹有我司承诺:项目锡及其化合物与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示时间 | 2022-09-28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二次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4994号)的要求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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