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领域2022年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违法情形 | 实施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执行标准 | 免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
行为 模式 | 法律 后果 | 轻重 等级 | 具体表现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损害长度在10米以下的,或2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损害长度在10米至50米,或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损害长度在50米至100米,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损害在100米以上,或1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罚款 | ||||||||
5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此项在《******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施行期间暂停执行。 |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1、处200元罚款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 1、处2000元罚款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省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国道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影响省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影响国道中普通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公路损坏损失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 ||||||||
9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 ||||||||
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 ||||||||
12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倍罚款 |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九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5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罚款 |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处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处4万元的罚款 | ||||||||
13 (1) 13 (2) |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一般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收费站位置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8万元罚款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6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严重缺失后者错误,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5万元罚款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未造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造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1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延米以下或水土流失在10立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倍罚款 | ||
较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10至20延米,或水土流失在10至20立方米的 | 责令改正,处1.5倍罚款 | ||||||||
严重 | 公路绿化损失在20延米以上,或者水土流失在20立方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倍罚款 | ||||||||
15 | 对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16 | 对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17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上10棵(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在10棵(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18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 | ||||||||
擅自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19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的罚款 |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长、超宽、超高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一年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长、超宽、超高2次(含)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载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超载的2次(含)以上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8000元罚款 | ||||||||
20 | 对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强制拖离、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的罚款 |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强制拖离、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5万元的罚款 | ||||||||
21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2 |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1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所属收费站一次性放行2辆及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驶入高速公路行为,且多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23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15%(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1个月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5%(不含)以上20%(含)以下的 | 停业整顿3个月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不含)以上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货运车辆违法超限未超过规定限值10%,且指使、强令人承诺及时改正的。 | |
较重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被查处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 处5000元的罚款 | ||||||||
25 |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 | 《**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 《**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四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60日的 | 处两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60日的 | 处四万元罚款 | ||||||||
26 (1) 26 (2) |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 | 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九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项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二十九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项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二十九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 | 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二十九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 《**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第二十九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四百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六百元的罚款 | ||||||||
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 《**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
27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
一般 | 初次违法没有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两次(含)以上违法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两次(含)以上违法且未申办《道路运输证》的或者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较重 | 1、一年内2次(含)以上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2、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大型物件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2次(含)以上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大型物件运输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28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小型车辆〔蓝牌或7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大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空载运行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1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7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货运行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中有3人(含)以上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29 (1) 29 (2)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1)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2)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2.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2.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执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的,但未对服务质量产生消极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0元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较重 | 对服务质量产生消极影响,但未对执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执法活动和服务质量均产生消极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0元的罚款 | ||||||||
31 (1) 31 (2) |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 | 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或者被允许的车辆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且放行1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2次被查处或放行10辆(不含)以上20辆(含)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放行20辆(不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3.放行车货总重100吨(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
32 |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3 | ****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客运站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客运站经营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客运站****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处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客运站****客运站经营的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客运站****客运站经营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34 (1) 34 (2) | 对客****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 对客****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八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一、对客运****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二、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三、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或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2.交通管制。 |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八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九条第(四)项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六)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至(六)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七)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八)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九)项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35 | 对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行政处罚 | 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 ****;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 ||||||||
36 |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达2次(含)以上的;2、初次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初次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次(含)以上的;2、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的罚款 | ||||||||
37 | 网络平台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接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平台发布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的或超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的罚款 | ||||||||
38 |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39 |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八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1、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含)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1、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情****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强行招揽货物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想威胁的;2、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招揽货物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没有采取措施,但并未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货物发生脱落、扬撒等情况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脱落、扬撒的货物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2、脱落、扬撒的货物对道路或者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500元罚款 | ||||||||
41 |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含)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42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符要求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配备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第1次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2次(含)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 | ||||||||
44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全生产事故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 ||||||||
45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 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800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2万元罚款 | ||||||||
46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7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4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8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存在其中1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一般 | 存在其中2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较重 | 存在其中3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存在其中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日 | ||||||||
49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50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51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52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 | ||||||||
53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建立制度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进行查验、记录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因实施本违法行为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54 (1) 54 (2) | 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含)以下的;3.初次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含)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2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或者有两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3次伪造、变造许可证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3.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或者有3次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4次(含)以上伪造、变造许可证件的;2.转让、倒卖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3.出租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或者有4次(含)以上出租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 | ||||||||
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1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0元的罚款 | ||||||||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运输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55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6万元的罚款 | ||||||||
56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每一种车型处5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每一种车型处8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
57 | ****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被初次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被媒体等曝光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罚款 | ||||||||
5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
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 |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使用擅自改变车辆颜色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使用擅自改装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
较重 | 使用擅自拼装车辆、检测不合格车辆 | 责令改正,处2000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报废车辆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 |||
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000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 |||
较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2000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不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59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的罚款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 责令改正,处5000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的罚款 | ||||||||
6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含)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3份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因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6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十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收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2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严重 | 1、违法所得4万元(含)以上的;2、承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因为车辆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日 | ||||||||
62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 | 《**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发生2次违法行为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发生3次违法行为被查处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 ||||||||
63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招生及教学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十二条第(五)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4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0元罚款 |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十二条第(二)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罚款 | ||||||||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十二条第(三)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第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3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 ||||||||
64 | 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一般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少于5辆 | ****,每辆车处2000元处罚 | ||
较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多余5(含)辆少于10辆 | ****,每辆车处5000元处罚 | ||||||||
严重 |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10(含)辆 | 责令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5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罚款 | ||||||||
66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罚款 | ||||||||
67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 ||||||||
68 |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69 | 对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70 | 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行政处罚 | 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二条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71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 | ||||||||
72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4(含)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73 |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和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以5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以8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并处以1500元罚款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74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 ||||||||
75 | ****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服务所****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76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免罚情形: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80元罚款 | ||||||||
7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的罚款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的罚款 | ||||||||
78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 ||||||||
79 |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80 | 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初次逾期未改正的 | ****,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第2次逾期未改正的 | ****,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3次(含)以上逾期仍不改正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
81 | 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线路、班次运行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1000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并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并处2500元罚款 | ||||||||
82 |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未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4000元罚款 | ||||||||
83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的;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的;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并对涉案个人处3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的 | 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涉案个人处800元罚款,对涉案单位处4000元的罚款 | ||||||||
84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8000元的罚款 | ||||||||
85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86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处28000元的罚款 | ||||||||
87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88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的,造**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罚款 | ||
较重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拒不改正,且造**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2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运营;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 ||||||||
89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对运营单位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对运营单位处15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对运营单位处2500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罚款 | ||||||||
90 |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处2万元罚款 | ||||||||
91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罚款 | ||||||||
92 | 对高架线**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高架线**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轨道结构偏移超出安全阈值范围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3 | 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的;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的;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的;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4 |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拦截列车的;强行上下车的;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的;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的;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的;****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的;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5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 | ||||||||
95 |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首次拒不改正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 ||||||||
9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4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被查处3次(含)以上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600元的罚款 | ||||||||
97 (1) 97(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被查处3次以上(含3次)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 ||||||||
98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初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被查处4次以上(含4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 ||||||||
99 |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没有做登记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具备安全查验制度,没有做查验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不具备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和安全查验制度的 |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处4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0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二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两次及以上发现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处40万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1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承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未检查货物包装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40000元的罚款 | ||||||||
102 | 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地方铁路 运输营业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 《**省地方铁路条例》 第二十条 | 《**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0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万元 (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得,处六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万元 (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输营业, 没收违法得,处八万元的罚款 | ||||||||
103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2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40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罚款 | ||||||||
104 |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5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 处8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6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0元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800元罚款 | ||||||||
107 |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2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 | 处5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首次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108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 | 处15万元罚款 | ||||||||
109 |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3倍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10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且没有违法所得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或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111 |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处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2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处4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处6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113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114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 ||||||||
11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1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126 | 对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 ||||||||
127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8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共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共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9 | 对企业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 《**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条 | 《**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500元的罚款 | ||||||||
130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航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继续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1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影响,并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32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一般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清除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3 | 对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一般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在重要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
134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1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以下航道及3000吨级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较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较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单位或个人在三级航道及3000吨级以上沿海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并危害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对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其他危害航道设施和通航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5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六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较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严重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6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是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轻微影响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堵航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过闸船舶、船员不遵守运行管理,对通航建筑物运营造成停航和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7 |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航道管理机构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 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
138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
较重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且造成通航建筑物运营影响的 | 责令改正,个人处5000元罚款,单位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前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责令改正,个人处8000元罚款,单位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9 |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的 | ****,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较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损失的 | ****,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严重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 ****,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处1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40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一般 | 船舶触碰航标,****机关报告的 | 处5000元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
较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机关报告,造成损失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船舶触碰航标,****机关报告,造成严重损失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14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 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造成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严重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令责令拆除,限期补办手续,处18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142 | 对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划建设**、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43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岸线的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岸线 |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120米以下的(不含120米)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120米—150米的(不含150米)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设施使用**深水岸线及**非深水岸线150米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由作****机关****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144 | 对临时使用**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 | 《**省**条例》第十六条 | 《**省**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项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岸线建设永久性设施,经评估确认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5 | 对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行政处罚 | 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 | 《**省**条例》第十六条 | 《**省**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一个月没有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但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回复岸线原貌的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临时使用**岸线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的 | ****;逾期不改正的,****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4.5万元罚款 | ||||||||
1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功能 | 《**省**条例》第十八条 | 《**省**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30米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不超过50米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超过50米的或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功能 | ****;逾期不改正的,处4.5万元的罚款,依法撤销**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
147 | 对码头或者**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码头或者**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 | ****;处二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 ****;处三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使用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 ****;处四万元的罚款 | ||||||||
148 | 对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或者**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或者**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国**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千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
149 | 对****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4万元罚款 | ||||||||
15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 《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消除隐患,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 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4万元罚款 | ||||||||
151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2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3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4 |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5 | 对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情节轻微,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6 | 对**经营人未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经营人未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作业,处4万元罚款 | ||||||||
157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58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行政处罚 |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59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0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1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2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3 | 对在**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在**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经营人和作业船舶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仍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1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引领船舶十艘次以上,三十艘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引领船舶三十艘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引航,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
165 | 对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行政处罚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八千元的罚款 | ||||||||
166 | 对**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责令**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三千元的罚款 | ||
较重 | 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未造成后果的 | 处五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造成后果的 | 处八千元的罚款 | ||||||||
167 |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
较重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客船等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一种及以上,且未携带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国海员证一种及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168 | 对违反内河通航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内河通航秩序行为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八百元罚款 | ||||||||
169 | 对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 ||
较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 暂扣船舶 | ||||||||
严重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情节严重的 | 予以没收 | ||||||||
170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一般 | 未配备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 1-2名未配备,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2.3名及以上未配备,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配备,且未发生事故的 | 1.1名高级船员未配备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 2.船长或2名高级船员未配备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8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171 |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船员均为值班水手或者值班机工的 | 1.直接责任人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未发生事故的 | 1.直接责任人0.5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 ||||||||
较重 | 船长(驾驶员)、高级船员2名及以下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且发生一般事故的 | 1.直接责任人0.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发生较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直接责任人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聘用单位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172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3万元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 | 3-5万元,暂扣责任船员证书6-9个月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8万元,暂扣责任船员证书9-12个月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运营时间达12个月及以上;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10万元,吊销责任船员证书 | ||||||||
173 | 对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 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处一百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警告,处三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警告,处五百元罚款 | ||||||||
17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1000-3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开展自查且未导致事故或险情的 | 3000-4000元 | ||||||||
较重 | 未开展自查导致险情的 | 4000-5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万元 | ||||||||
175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 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 | 1000-3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保存 | 3000-5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0-10000元 | ||||||||
176 | 对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九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3000-5000元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一般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5000-10000元 | ||||||||
较重 | 未取得船舶识别号 | 10000-20000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20000-30000元 | ||||||||
177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 | 予以警告 | ||
严重 | 具有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78 | 对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违反操作规定行为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 |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 ||||||||
179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
180 | 对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 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较重 |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 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181 | 对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轻微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每多缺1本,加罚2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182 | 对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2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 | 4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 | ||||||||
严重 |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 ||||||||
183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严重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 | 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184 | 对船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8000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85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1.缺1本船舶证书或1本船舶文书或1本船员证书的; 2.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 | 2000-5000元 | ||
较重 | 缺船舶证书、文书或船员证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 5000-10000元 | ||||||||
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10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186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 |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1.标明假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 ||||||||
187 | 对船舶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涂改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检验证书 | 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
188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1万元 | ||
较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89 | 对船舶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0 | 对在**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 | 《中华人民**国**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法》 第五十五条 |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 ****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91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 ||
较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 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 | ||||||||
192 | 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中****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较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及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193 |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 ||||||||
严重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 处2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 ||||||||
194 |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轻微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一般 | 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反规定进行培训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195 |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仅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5000-8000元 | ||
一般 | 多次未按规定时间、形式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 8000元-1万元 | ||||||||
较重 |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内容备案的 | 1-1.5万元 | ||||||||
严重 |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
196 |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轻微 | 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一般 | 违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暂停船员服务1年及以上2年以下 | ||||||||
严重 | 1.违规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吊销船员船员服务经营许可 | ||||||||
197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10000-30000元 | ||
较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0000-80000元 | ||||||||
严重 | 1.未取得相关文书、证明,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00-100000元 | ||||||||
198 | 对船舶进出**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 | 船舶进出**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5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000元 | ||
较重 |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1.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199 | 对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0 | 对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1.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活动1个月以上的; 2.证件失效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1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2 | 对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03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在水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5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204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未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2-3万元 | ||
较重 | 1.未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5万元 | ||||||||
严重 | 1.造成危险货物泄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0万元 | ||||||||
205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未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等行为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危险货物的 | 500-15000元 | ||
较重 | 1.发生货物移动、危险货物泄露等造成货物或船舶损失,影响货物安全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5-2万元 | ||||||||
严重 |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3万元 | ||||||||
206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07 |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一般 |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3个月至4个月 | ||
较重 | 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5个月至6个月 | ||||||||
严重 | 1.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明显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2.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等不利后果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 | ||||||||
208 |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8000元及以上1万元及以下 | ||||||||
20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部分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0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1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对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 处以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8个月以下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以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及以上21个月以下 | ||||||||
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以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1个月及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 ||||||||
212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5000元;船长1000-2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1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15000元;船长3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0000-20000元;船长6000-10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213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0-10000元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0000-20000元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0-300000元 | ||||||||
214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起拖前已经申请拖航检验并合格,但尚未取适拖证书的 | 所有人、经营人2000-5000元;船长1000-2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 ||
一般 | 未进行拖航检验的 | 所有人、经营人3000-8000元;船长1000-3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个月 | ||||||||
较重 | 1.未进行拖航检验的且连续拖带时间超过24小时; 2.造成一般事故或险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8000-15000元;船长3000-8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8-10个月 | ||||||||
严重 | 1.造成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所有人、经营人10000-20000元;船长6000-10000元、并暂扣适任证书10-12个月 | ||||||||
215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 1.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一般 | 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2000-3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0000-15000元; 10001GT及以上5万-7.5万元 | ||
较重 | 1.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3000-5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15000-25000元; 10001GT及以上7.5万-10万元 | ||||||||
严重 | 1.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5000-10000元;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5000-50000元; 10001GT及以上10万元-20万元 | ||||||||
216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1.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轻微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
一般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下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000元及以上2500元以下;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较重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2500元及以上35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万元及以上1.4万元以下 | ||||||||
严重 |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8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35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1.4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217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一般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6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3000元; 10001GT及以上1万-1.5万元 | ||
较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5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1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5000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218 |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 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一般 | 取得登记并营运时间3个月以内的 | 500GT及以下400-6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2000-3000元; 10001GT及以上1万-1.5万元 | ||
较重 | 1.取得登记并运营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或者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600-1000元;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3000-5000元; 10001GT及以上1.5万-2万元 | ||||||||
严重 | 1.取得登记并以此运营达6个月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GT及以下800-1000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4000-5000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GT及以上2万元,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
219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3.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
严重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220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 一般 | 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2-4万元 | ||
较重 | 拒绝不采取措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4-5万元 | ||||||||
严重 | 1、因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污染事故或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10万元 | ||||||||
221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2000-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1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20000元 | ||||||||
222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223 |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 0.5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 | ||
较重 |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严重 |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 | ||||||||
224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 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 ||
较重 |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5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 ||||||||
严重 |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 800元及以上1200元以下 | ||||||||
225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 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3元及以上5万元及以下 | ||||||||
226 | 对**、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1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000-30000元 | ||||||||
227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3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 ||
较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2.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 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 ||||||||
严重 | 1.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或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2.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 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 ||||||||
228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 20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性水域污染的 | 20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水域污染严重的 | 25000-30000元 | ||||||||
229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6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6000-8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000-10000元 | ||||||||
230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1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5000-2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5000-30000元 | ||||||||
231 |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10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0-20000元 | ||||||||
232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事故后续未造成影响的 | 船舶2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 | ||
较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 船舶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严重 | 对事故后续造成严重性影响的 | 船舶2.5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 ||||||||
233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 | 《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已参加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 | 1000-2000元 | ||
较重 | 未参加考核的 | 2000-4000元 | ||||||||
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4000-5000元 | ||||||||
234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单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较重 | 2个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5.5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严重 | 3个及以上航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235 |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 |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 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下 | 5000元 | ||
一般 | 取得船舶识别号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6000-10000元 | ||||||||
较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10000-15000元 | ||||||||
严重 | 取得船舶识别号12个月以上 | 15000-25000元 |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5000-30000元 | |||||||||
236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000元 | ||||||||
237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000元 | ||||||||
238 |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000-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5000-10000元 | ||||||||
239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300元 | ||
较重 | 造成事故的 | 500元 | ||||||||
240 |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10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0-20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20000-30000元 | ||||||||
241 |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警告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暂停检验资格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 ||||||||
242 |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5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1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30000元 | ||||||||
243 |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1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30000元 | ||||||||
244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行政处罚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2.《中****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其他垃圾2.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3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3.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 食品废弃物2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其他垃圾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8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船舶垃圾以外的禁排污染物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245 | 对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向水体倾倒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中****海事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轻微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2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3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 ||
一般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3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4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5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 | ||||||||
较重 |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6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7万元及以上10万元及以下; | ||||||||
严重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 ||||||||
246 |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 |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规使用一次 | 1000元 | ||
较重 | 违规使用多次 | 1000-5000元 | ||||||||
严重 | 违规使用且拒不改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0-10000元 | ||||||||
247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0元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00-150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0-200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 | ||||||||
248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100000元 |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的 | 100000-150000元 | ||||||||
较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150000-200000元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整顿 | ||||||||
249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50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50000-80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80000-100000元 | ||||||||
250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发生的 | 2000元 | ||
较重 | 造成小事故的 | 2000-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5000-10000元 | ||||||||
25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施工许可,依法制止后又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的罚款 | ||||||||
水运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8%的罚款 | ||||||||
25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组织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对收费公路停止收费 |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较重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 ||||||||
25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25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25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设备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 ||||||||
25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 | ||||||||
25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25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25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5日至10日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10日至20日,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部分非重要资料遗失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告知,仍不移交且时间超过告知期限20日以上,或者不按时移交,造成重要资料遗失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 ||||||||
26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等行为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已开工建设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4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工整顿,处18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6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 | ||||||||
26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5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6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6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27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27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轻微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及时改正,逾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
严重 | 发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 ||||||||
27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73 |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274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275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
276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一般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对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项目法人暂停资金拨付;对监理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277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完全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拖延返工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未进行返工处理就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27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发现通知后及时改正、报送备案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发现通知后仍不改正、报送备案的 | 限期报送备案,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督促仍拒绝改正、报送备案的 | 限期报送备案,处40万元的罚款 | ||||||||
27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上10%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0%以上15%以下的价格竞标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15%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 ||||||||
280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一般 | 对附属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 ||
较重 | 对50%以下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 ||||||||
严重 | 对50%(含)以上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 | ||||||||
281 (1) 281 (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勘察、设计错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勘察、设计错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勘察、设计错误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实体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转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实体出现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8%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2)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未出现监理未按规范履职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一般事故的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的 (3)转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且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分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2)分包或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3)转包工程因监理未按规范履职发生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282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条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项目已开始实施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项目已完工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83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串通、违法咨询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 ||||||||
284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中,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或在不同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报名的 |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设置障碍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递交投标文件的;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影响招标结果但项目已经实施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85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招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轻微 | 文件已备案尚未发布公告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已经发布公告可以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已完成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招标已完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86 (1)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86 (2)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情形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8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般 | 未达到严重等级未中标的 |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未达到严重等级已中标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且能主动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不配合拒不承认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
288 | 对交通****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向投标无关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未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透露评标有关情况影响招标结果的 | 处2万元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严重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4万元罚款,****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28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般 | 已签订合同项目尚未实施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已签订合同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90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项目尚未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 ||
较重 | 项目已经实施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7‰的罚款 | ||||||||
严重 | 项目已经完工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 ||||||||
291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发出接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时限要求的、违法接收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的 | 处8万元的罚款 | ||||||||
292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累计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93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委员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委员会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轻微 | 评标工作尚未实施能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般 | 从规定评标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及组成比例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尚未结束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未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已结束的 | 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处8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94 | 对交通****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轻微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一般 | 对招标结果未产生影响引发异议或投诉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较重 | 对招标结果造成产生影响的 | 责令改正,禁止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 | 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2次以上或被相关部门查实存在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 ****委员会成员资格 | ||||||||
295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不签订合同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2‰的罚款 | ||
一般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96 | 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处中标项目金额3‰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的罚款 | ||||||||
严重 | 在订立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9‰的罚款 | ||||||||
297 | 对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情形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尚能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已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改正的 | 处2.5万元的罚款 | ||||||||
298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招标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开标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已产生实质性影响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 ||||||||
299 | 对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按照核准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尚可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招标方案未经核准尚可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0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因资金投入不足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影响,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罚款 | ||||||||
301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罚款,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主要负责人处八万元罚款,撤职处分;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 ||||||||
302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一项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两项及以上的,且能够限期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一项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情形中两项及以上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303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5000元罚款,并**** | ||
一般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 ||||||||
严重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六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罚款 | ||||||||
304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制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5000元罚款,并**** | ||
一般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 ||||||||
3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初次违法被查处的 | 处5000元罚款,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 ****,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四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罚款 | ||||||||
306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分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307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两项的;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存在以下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处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308 | 对交通运输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在同一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安全管控,界**全生产管理边界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8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较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严重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处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309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危险物品仓库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满足要求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处八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二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中违法行为三项、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四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八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罚款 | ||||||||
310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订立协议减免安全生产责任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二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 ||
较重 | 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限期未整改的 | 处五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 处八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 ||||||||
311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两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三千元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 处十六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罚款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
312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 对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 给予降级的处分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 | 给予撤职的处分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
313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1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
314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一般 | 发生一般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
较重 | 发生较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31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执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有关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单位处2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0万元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较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处16万元罚款并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造成重**全事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准确、不真实、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或在勘察作业中未采取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未在“四新”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导致出现造成重**全事故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全事故的 | 建设单位处40万元罚款;勘察单位、设计单处24万元罚款****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予注册或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16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监理单位未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对多个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长期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的;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24万元罚款****机关追究相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视情节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17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首次发现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且未对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造成明显影响的 | ****,并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 ||
较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影响的 | ****,并处挪用费用25%的罚款 | ||||||||
严重 | 前述行为未能限期改正的;因挪用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护用具及设施更新采购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 ||||||||
318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两项以上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说明的或说明不详细无可操作性的;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签字不真实的;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的 |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 | ****,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因未进行安全施工技术说明或未根据施工阶段、环境、季节、气候在施工场所设置安全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8万元罚款 | ||||||||
319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前述违法行为未限期整改的或未按要求封停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设备的 | ****,并处16万元罚款,降低资质资质等级或移送有关部门 | ||||||||
严重 | 因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全事故的 | 处24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20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受限空间、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一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罚款 | ||
较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二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和拆除作业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反其中三项的 |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
321 |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一项的; 1.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2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 ||||||||
322 |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中二项的; 1.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2.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3.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4.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三项的 | ****,对从业单位处1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中四项的 | ****,对从业单位处14000元罚款 | ||||||||
323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轻微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但造成的扬尘污染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 |
一般 | 被查处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较重 | 被查处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严重 | 被查处4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轻微 | 未造成物料遗撒的 | 责令改正,处2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一般 |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1~5米或对路面污染1平方米以内 | 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较重 | 造成公路局部物料遗撒距离5~10米或对路面污染1~5平方米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严重 | 造成公路大面积严重物料遗撒距离大于10米或路面污染大于5平方米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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