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 告知 | 1.承租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出租方有权了解但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 2.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租人经(略),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出租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承租(略)。 3.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保证承租菜市场摊位的使用安全,负责菜市场摊位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因维护、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租赁期间,承租(略),须事(略)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上级主管(略));施工时不得破坏菜市场摊位安全结构及建筑整体风格(建筑物外貌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出租的菜市场摊位,承租人添(略)(包括水、(略))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略)(包括承(略))由承租人自行搬走。菜市场摊位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承租人另行付费赔偿。 6.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菜市场摊位转租或改变用途。 7.租赁期满7日内,承租人将承租菜市场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略)设施、设备完好状态。逾期归(略),出租人有权租赁期间,自行进入出租菜市场摊位并腾空,对承租人仍存(略)处置,租金应计算至承租人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 8.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略),经双方协(略),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 9.租赁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菜市场摊位,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的; (2)拖欠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私自转租; (5)承租人在承租的(略) (6)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形态、建筑外貌或一切有人为造成风险的行为; (7)承租人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 (8)承租人承租后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承租人)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出租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1.菜市场未办理产权证,承租人如办理业务需要产权证出租方可配合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12.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略)收据,若承租人(略),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详细见下方附件) 13.成交原则:采用线上(网络)竞价,出价最高者得(原租户享有同价(略))。 14.每位报名人最多只能报名3个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