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 告知 | 1.承租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出租方有权了解但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 2.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略)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承租人经营(略),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出租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承租(略)。 3.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保证承租菜市场摊位的使用安全,负责菜市场摊位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因维(略) 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5.租赁期间,承租人若需对菜市场摊位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将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施工时不得破坏菜市场摊位安全结构及建筑整体风格(建筑物外貌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出租的菜市场摊位,承租人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及消防设施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承租人购置的办公设备等)由承租人自行搬走。菜市场摊位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承租人另行(略)。 6.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菜市场摊位转租或改变用途。 7.租赁期满7日内,承租人将承租菜市场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承租人交还出租方菜市场摊位时应保持菜市场摊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逾期归还菜市场摊位的,出租人有权租赁期间,自行进入出租菜市场摊位并腾空,对承租人仍存放在出租菜市场摊位内的任何物品出租人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置,租金应计算至承租人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 8.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 9.租赁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菜市场摊位,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的; (2)拖欠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私自转租; (5)承租人在承租的菜市场摊位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6)(略)一切有人为造成风险的行为; (7)承租人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 (8)承租人承租后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略)履行的,乙方(承租人)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出租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1.菜市场未办理产权证,承租人如办理业务需要产权证出租方可配合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12.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提供**市农(略)需要税务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详细见下方附件) 13.成交原则:采用线上(网络)竞价,出价最高者得(原租户享有同价优先权)。 14.每位报名人最多只能报名3个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