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安县财购投【2022】4号)
一、项目编号:**** | ||
二、项目名称:******县垃圾中转站、公厕及收运一体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公司 | ||
地址:**市**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C栋第5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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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经查明:受****委托,****于2022年月日发布了关于“******县垃圾中转站、公厕及收运一体化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9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2022年9月21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和****提出质疑,****、****于2022年9月23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 23 ****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向其下达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公司补正材料后,向本机关再次提起投诉,本机关在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质疑函以及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对于投诉事项一,首先,《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二)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台(网址:www.vecc–mep.****.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经查询,****公司所投“洹宇牌”AXZ5310ZXXLHBEV****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台进行了公示。其次,****公司提供的所投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度信息显示,其所投产品已在2022年9月19日通过认证,认证决**论为“评定合格建议发证”,且本机关通过登录**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获悉,****公司所投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此,****公司所投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对于投诉事项二,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被投诉人****、****已依法向投诉人告知其得分与排序,投诉人要求公开各个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2.5项“供货及售后服务方案(15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亦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情况说明、专家论证意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财政局 | ||
202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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