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展吉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202****9816 |
项目名称 | ****(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市凤岗镇官井头布心基一路3号厂房靠右5楼、6楼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凤岗镇官井头布心基一路3号厂房靠右5楼、6楼(北纬22°43′53.560″,东经114°11′21.830″),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和色板(样品)的生产。 ****环保手续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于2016年在**市凤岗镇官井头布心基工业区一路3号厂房靠右5楼(北纬22°43′53.560″,东经114°11′21.830″)建设厂区,并委托****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并于2016年9月6****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编号:****;项目于2016年11月9****保护局的验收同意,验收编号为:东环建[2016]14824号。 项目于2020年6月5日变更《****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为:914********23561XX001Y。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设单位将进行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增加50万元,员工人数变更为15人,项目厂房面积增加1500 m2,员工食宿方式不变,为厂外食宿。 (2)项目改扩建后增加6条抽粒线,产品变更为生产改性塑胶粒和色板(样品),调整了塑胶粒、硫酸钡、滑石粉等的用量。 (3)建设地址由“**市凤岗镇官井头布心基工业区一路3号厂房靠右5楼”变更为“**市凤岗镇官井头布心基一路3号厂房靠右5楼、6楼”,实际建设地址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保持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有机废气排放口设置在密闭车间,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28m; 2、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3、拌料工序排放口设备四周设置挡板围蔽,粉尘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28m; 4、拌料工序无组织排放产生的粉尘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5、破碎工序无组织排放产生的粉尘加强废气收集管理; 6、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引入****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7、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 8、噪声经隔音、减振、消声、距离衰减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9、固体废物:废包装材****公司处理,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10、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区防控,生产车间、危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危废仓门口设置围堰,危废仓还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的要求;生活区、一般固废仓等一般防渗区做好地面硬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在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20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5602号)审核意见修改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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