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藏山国际有限公司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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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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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841.48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2-10-20 |
网络竞价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发行名义股本为20美元,实缴股本为5.98美元。其中转让方实缴股本为0美元。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全部已发行股份的40%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2、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将与********公司40%股权项目一起捆绑竞价,增值额按项目转让底价占两项目转让底价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可为联合体,如联合体成员不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则联合体每个成员均应受让“藏山资产包”中相同比例的****。(联合体全部成员应出具是否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发布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交所同时递交下述2个项目(以下简称“藏山资产包”)的意向受让申请:****公司40%股权、********公司40%股权。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②本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过渡期”是指自评估基准日至完成本次产权交易股权变更登记日的期间;③本方如在交易阶段或后续对“藏山资产包”中的任一标的《产权交易合同》违约,视同对所有标的《产权交易合同》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所有标的《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全部标的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并可另行按实际损失继续向本方追偿;④本方知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发行名义股本为20美元,实缴股本为5.98美元。其中转让方实缴股本为0美元。本方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所持标的企业全部已发行股份的40%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本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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