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 2022-10-21 10:57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鑫锐年产3000吨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废料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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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转报**鑫锐年产3000吨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吉市发改产业字〔2022〕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发挥稀土**优势,提高有色**综合利用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鑫锐年产3000吨稀土氧化物的稀土废料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为****。
2建设地点:****园区。
3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生产厂房及生产、生活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约42663.59平方米;购置焙烧窑、反应槽、压滤机、储槽、萃取生产线、沉淀槽、产品灼烧窑等生产及配套设备。
四、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2592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4592万元,占总投资的64.59%。资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要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要求,主动对标行业标杆,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提高项目**综合利用率和能效水平。
六、项目招投标请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0********000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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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