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资中县归德镇镇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2022年本)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
县 | 镇 | 县级(略) | 镇级承办机构 | |||||
一、行政许可(7项)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略)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4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略)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农业综合(略) | (略) | ||
6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 | √ | 县自然资(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四川省预(略)》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略),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二、行政处罚(59项)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综合行政执(略) | (略) | |
2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略)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略)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略)。 | √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可统一明确(略) |
3 | 对在村庄、集镇(略),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可统一明确由镇级行使 |
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略)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略)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6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略),并处以1(略),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7 | 对单位和个人(略) |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8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处罚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略),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综合行政(略)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9 |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处罚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10 | 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略),责令(略)。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 | √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11 | 对违反渡(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 | √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略))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12 | 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处罚 | 《四川(略)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生产经营单(略),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略)局治安管理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13 | 对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2)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4)以不合格产品(略)。 | √ | √ |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14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县自然(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15 | 对违反规(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略)处1000(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16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略),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略):(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略)(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17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略) | 《城市照明(略)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略)(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略)(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18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略)。 | √ | √ | 县自然资(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19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略),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略),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略),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略) | (略) | |
2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略),擅自在街道(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略)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略)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略),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略),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1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略),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2 | 对违反(略)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六(略)单位或者个(略),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略)。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3 | 对占(略)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略),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略)。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4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略)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略)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5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略)。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6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略)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略),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略)(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7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略) | (略) | |
28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略),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略),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略)。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略),饲养宠物(略)。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9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0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1 | 对在人口集中(略),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略),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2 | 对在(略)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略)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略),由县级(略),采取退耕、(略),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略) | √ | √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3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 √ | √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4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略)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 | √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5 | 对擅自移(略)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略)。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 √ | √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36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略)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略)化处理的,由地方(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7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略),责令限期(略),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农业农村(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8 | 对销售的农(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略),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略)。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39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0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略) | 《四(略)第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略)。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1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略)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略),或者未按照规(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略)。当事人补办(略),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 √ | 县农业(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2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3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略),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 √ | 县农业农村(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44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略)。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略) | (略) | 不含“吊(略)。 |
45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略):(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6 | 对影响提灌站正(略) | 《四川省农村(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略)(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略)。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略) | 农业(略) | (略) | |
47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略)在禁(略),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 | √ | 县农业农村局(略) | 综合(略) | (略) | |
4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9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略)警告。 | √ | √ | 县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0 | 对擅自(略)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 县自然(略) | 综合(略) | (略) | |
52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略):(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 | √ | 县自然资(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3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5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6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7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略)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略)(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略)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略),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略)(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59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略),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略),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三、行政强制(5项) | ||||||||
1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略)。 | √ | √ | 县经信局综合安全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略),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 √ | 县公安局禁毒(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3 | 对受到地质灾(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略)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规(略) | (略) | |
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略)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5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略),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四、行政裁决(2项) | ||||||||
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规划(略) | (略) | |
2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略),由乡镇(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五、行政确认(6项) | ||||||||
1 | 农村幼(略)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略),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略)政部门统一制发。 | √ | 县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可统一明确由镇级行使 |
3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事(略) | (略) | ||
4 | 自用船舶登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略)。 | √ | 县交通运输局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股、运输安全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 | 食品摊贩登记 | 《四川省食品(略)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略),并提交(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略)。发放登记(略)。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略) | (略) | ||
6 | 兵役登记 | 《征兵(略)机关、团体、企业(略)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 √ | 县人武部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六、行政给付(1项) | ||||||||
1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略)。发生大面(略),森林经营(略),各级人(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七、行政征收类(1项) | ||||||||
1 | 为应对突(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略),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 | √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八、行政检查类(14项) | ||||||||
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规划(略) | (略) | |
2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略)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会、内江(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3 | 对秸秆禁烧(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略)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略)。 | √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综合行(略) | (略) | |
4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略)。县(市、区)住房城乡(略),会同乡(镇)人民政(略)。第六条 乡(镇)人民(略)(镇)、村农(略)。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5 | 对水上交通安(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略)过)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 √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6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略)) | (略) | ||
7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 | √ | 县水利局水利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8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本条例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略)。 | √ | √ | 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9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 √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略)。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略)) | (略) | |
11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略),设立食品安(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略),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略)。 | √ | √ | 县市场监管(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略)) | (略) | |
12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略)(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 | √ | 县经信局信息项目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13 | 对消(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略)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略)) | (略) | |
14 |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略)(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对本辖区内(略)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排查清单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 √ | |||||
九、行政奖励(21项,其中,表彰须按照(略)) | ||||||||
1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略)。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 | √ | 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2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略)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 √ | 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 |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 《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 |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工作股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4 |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略) | 《中华人(略)各级人民政府(略)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5 | 对成绩显著(略)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 | √ | 县司法(略)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6 | 对在地质灾(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略),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 √ | 县自然资(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7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略) | 《中华人(略)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8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略)。 | √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生态(略) | (略) | |
9 |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略)。 | √ | √ | 县自然资源(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10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 √ | 县水利局水(略) | 农业(略) | (略) | |
11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略)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 | √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12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 | √ | 县农业农村局(略) | 农业(略) | (略) | |
13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 | √ | 县农业农村(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14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略)。 | √ | √ | 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15 | 对独生子女父(略)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16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略),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县退役军(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略) | |
17 | (略)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略)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18 |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19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县残联组织宣传文体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20 | 对在未成年(略) | 《中华人(略)国家对保护(略),给予(略)。 | √ | √ | 县民政(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21 |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县人力(略) | 社会(略) | (略) | |
十、其他类(80项)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略),责令限期改正。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2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体育股、安全管理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 《中华(略)(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略)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4 | 对村民自治章(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略)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略)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5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略) | (略) | ||
6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略)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7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略)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略)(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略)(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8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略)村民委员会(略),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略) | (略) | |
9 |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略),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 √ | 县民(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10 |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略)(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略)(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略)(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 | 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审批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1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略)、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12 |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13 |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略),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 √ | 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14 |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略)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15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略),由县级(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16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四川省村(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略),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17 |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 村建环卫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8 | 对村民在(略)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略)。(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 县自然资源(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9 |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21 |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川省物(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略)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村建环卫中(略) | (略) | ||
22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略)。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 | √ | 县综合(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23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物(略)(国务(略))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村建(略) | (略) | |
24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略),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 | √ | 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
25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 √ | √ | 县交通运(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26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略)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略)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略) | √ | √ | 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
27 | 对农业机械(略)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农业机(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略)。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28 |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略) | 《中华人(略)承包期内,因自(略)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29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略)。(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略):(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略)在农村土地(略)。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略),向县级以上地(略)。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略),承包(略)(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乡村振兴(略) | (略) | 按照川编办函〔(略)整为自然资源领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 |
30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略)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略),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略),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 县农业农村(略)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1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略),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2 | 对动物强制(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略)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 √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3 | 发生三类(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略),当地县级、乡级人(略)治和净化。 | √ | √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34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略)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 | 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35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中华人民(略)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36 |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略)(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略),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37 |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略)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略)(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略)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38 | 对因自然灾害受(略) | 《自然灾(略)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略),符合救助条件的,(略)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 | √ | 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39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略)。食品摊(略)。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略)。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
40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 √ | 县行政审批(略) | 乡村振兴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41 | 对贫困户、(略)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略)。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 √ | √ | 县扶贫开发局扶(略)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
42 | 对移民(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 | 县扶贫开发局移民安置扶持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43 | 对侵害妇(略) | 《中华人(略)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略)。 | √ | √ | 县农业农(略) | 社会(略) | (略) | |
44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略)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社会事务办(略) | (略) | ||
45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略)城市街道办事(略)。城市街道办(略),根据戒毒人员(略),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略)。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略)。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 | 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46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 √ | 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47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畜禽(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略)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 √ | 内江市资中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48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 | (略) | ||
49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略)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略)教育。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50 |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略),并报告县级(略)。 | √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51 | 对已登记应(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略)象,并通知本人。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略)(居民)委员会和乡、(略),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 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52 | 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略)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监督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可委托 事项 |
53 |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建设规划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略)村庄、集(略),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略),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略)。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略),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略)。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54 | 村镇规划区内或道路、河道两旁临时建设审批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略),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5 | 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批准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略)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略)。 | √ | √ | 县自然资(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6 | 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监督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一)3层及以上的;(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57 | 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略)录或者施工资料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略)。 | √ | √ |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略) | (略) | |
58 | 农村集(略)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略)。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59 | 征用土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批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60 |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批准 |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略),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略)。 | √ | 县农业农(略)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61 |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略),由乡、民族(略),经村民(略),由乡、民族(略)。 | √ | √ | 县民(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62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 | 县民(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63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及动态管理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略))第四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6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核及保障资格终止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略)第二点 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65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略),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略),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略),并将有关材(略)。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66 |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略),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略)。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略),终止(略)。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略)。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一)持有非农业(略),申请城市(略),申请(略)。取消农业和(略),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略)。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67 |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略),提出(略)。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第十五条 对民主(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略),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略),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二)对不符(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略)。第四十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略)。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略) | (略) | |
68 | 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6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社会救助(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略),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大点(三)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略)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略),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略)乡镇(略)(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0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 | (略)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点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略)。初审合(略)。审核合格(略),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略),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1 | 高龄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略)。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略)。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20(略)〕45号)高龄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本人及代理人提出的高龄津贴申请,严格按照乡镇(街道)接受申请、核实情况,县(市、区)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2 | 责令给付赡养费 |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 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 √ | 县卫生健康局预防保健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73 | 对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信息审核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 √ |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应急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4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略),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略)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75 | 注销食品摊贩经营者登记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现制(略)(四)国家和省(略)。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略),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二)食品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 | 县市场(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76 |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审查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农村(略)(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略))、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7 | 动物及动(略) | 《中华人民共(略)屠宰、出售或(略),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略)申报检疫。 | √ | √ | 县农业(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78 | 对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理 | 《四川省(略)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略),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公安局治(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79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略)在紧(略),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中华(略)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略),组织动(略)。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略)。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略)。 | √ | √ |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略)) | (略) | |
80 | 责令出栏超载牲畜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二)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 | 综合(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附件2
资中县归德镇(略)(20(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监督电话 | 备注 | ||
县 | 镇 | 县级承办机构 | 镇级承办机构 | |||||
1 | 生育登记服务 | 《流动人口(略)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略)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略)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 √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退役(略)) | (略) | |
3 | 城市低收入(略)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略))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略)(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略),并将符合(略)(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略),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略),并向社(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略),(略)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略) | 社会事(略) | (略) | |
4 | 教育资助(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 《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略)]22号)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一)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基金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教育部门。(四)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级教育部门应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五)公示:村委会将救助情况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 √ | √ | 县教育体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县学生资助中心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略)号)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信访股(调解仲裁管理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6 | 补领结婚证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略)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第六条(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 √ | √ | 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7 | 律师及律所业务(信息查询、业务咨询)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略)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8 | 公证服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信息查询、公证业务预约办理)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9 | 司法鉴定服务(司法鉴定(略)法鉴定投诉指引)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查询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11 | 人民调解业务信息查询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股、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12 | 法治宣传(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法律七进”工作)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略)〕9号)第二点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 √ | √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社会(略) | (略) | |
13 | 城镇失业(略) |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略)第五条 申报、审核、支付程序:(一)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建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申请;(二)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对申报情况逐一核查,并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者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等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四)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并将其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县就业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4 | 社会保险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 | √ | 县居民(略) | 社会事务办(略) | (略) | |
15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略),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略)。 | √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6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申报与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略)保险费。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统筹股、稽核审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7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略),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略)。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略)。 | √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统筹股、稽核审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8 | 养老保险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略),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 | √ | 县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19 | 社会保障卡服务(社会(略)卡信息咨询与业务指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略))第四点第三条 (三)自助查询功能。部署联接后台有关信息系统的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设备,方便持卡人通过社保卡查询人社政策及个人信息。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 √ | √ | 县人才交流信息中心 | 社会事务办(略)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2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略),妥善保管登(略)。 | √ | √ | 县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1 | 企业职工基(略) |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川社险〔2(略))第九十八条社保机构可委托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为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和信息修改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核实确认、死亡人员遗属待遇的申领、待遇领取人员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账户清退等服务。 | √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退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2 | 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 | 县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3 | 出具参保退休人员死亡时间和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 √ | 县社(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养老保险个体新参保,参保缴费、个(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 √ | √ | 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统筹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查询。市级下放“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25 | 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略),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建设股、县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6 |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 | √ | 县人力(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27 | 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第五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务。 | √ | √ | 县就(略) | 社会事务办公(略) | (略) | |
28 | 创业服务(《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补贴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专家咨询、创业项目查询、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二点 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略),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略) 《四川省人民(略)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略)) | √ | √ | 县就业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下放“创业补贴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专家咨询、创业项目查询、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
29 | 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报(略)) |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办〔(略)一、定点培训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发布培训信息并接受报名。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就业技能培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60人,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就业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开班申请,并提供《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后)、《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花名册》(附后)、培训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教材选定清单、培训学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尚未取得《登记证》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或《毕业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 √ | √ | 县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0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介绍)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县就业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31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32 | 高校(略)(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略)(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略)(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三点 鼓励高(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略)。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略),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略),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 √ | √ | 县人力资(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3 | 对就(略)(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略) | 《就业服(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 就业(略)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 √ | √ | 县人力资(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4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 |
| √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县就业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5 |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第二点第一条(一)统一覆盖范围。到2016年12月底,各市(州)制定出台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略),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略),做到应保尽保。管理体制未归口统一管理的市(州),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通过参保(合)数据比对(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略)〕974号)第六条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征缴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不包括城镇职工办理业务。市级(略) |
36 | 以个人身份参加(略)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第五点 大力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经办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略),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下沉到乡(镇)、村(社区)。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征缴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联网医疗费用报销资料申报 | 《四川省(略)点 大力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经办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下沉到乡(镇)、村(社区)。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38 | 异地就医管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名单查询)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八)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略),在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略)。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39 | 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查询) |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及其地址,为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机构提供便利。要按照有关(略)。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计稽核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0 |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管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略)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审计稽核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1 |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申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申报、生育期间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报、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略),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 √ | 县医疗保障事务(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2 |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略)(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略),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略),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 √ | √ | 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只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市级(略) |
43 | 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略)〕12号)(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 √ | √ | 县市场(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4 | 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略)〕12号)(五)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库。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融入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 √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5 | 消费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略)(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县市(略)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市级(略) |
46 | 优抚政策咨询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 √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略) | 市级权限下放 |
47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略)(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略)。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略),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略)。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48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 县卫生(略) | 社会事务(略) | (略) | ||
4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略)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略),(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略),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略)。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1 | 办理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略),供应(略)。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 |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2 | 组织实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年人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略),由地方各级(略)。 对流浪(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3 | 基本(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54 | 在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 |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县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55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略)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 | √ | 县教育体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学校教育股、县学生资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56 | 符合条(略)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略),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者,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略)(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略) | |
57 |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 | 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审批股 | 党群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附件3
资中县归德镇镇级属地事项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本)
序号 | 对应县级部门 (单位)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体 责任 | 配合 责任 | 承办机构 | 监督电话 | 备注 | |
县级承办 机构 | 镇级承办 机构 | ||||||||
A00001 | 县委办公室 | 党务公开 | 1.《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三条、第十一条 2.《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 | √ | 县委办 秘书二股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A0(略)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乡镇人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 | √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党群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03 | 县政府办公室 | 政务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略) | √ | 县政府办政务公开股 | 党政办公室 | (略) | ||
A00004 | 县纪委监委 | 党风(略) |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2.《乡镇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第十三条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略))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略)20号) | √ |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A00005 | 县委组织部 | 基层党的建设 |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略)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以城镇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新型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意见》(川委办〔(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 √ | 县委(略) | 党群办公室 | (略) | 包含对派驻(略) | |
A00006 | 县委宣传部 | 宣传思想工作 | √ | 县委宣传部办公室 | 党群办公室 | (略) | 依据涉密 | ||
A00007 | 县委宣传部 | “扫黄打非”网格化管理 | √ | 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版权)与电影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依据涉密 | ||
A00008 | 县委宣传部 | 意识形态工作 | √ | 县委宣传部理论教育股 | 党群办公室 | (略) | 依据涉密 | ||
A00009 | 县委统战部 | 统一战线工作 | 1.《中国(略)2.《四川省《中(略)(试行)〉实施细则》第五条 | √ | 县委统战部办公室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A00010 | 县委政法委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 |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2.《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条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略)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 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川委办〔2005〕(略)号) 8.《中共四川省(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略) 9.《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委办〔2020〕5号) | √ | 县委政法委综合督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网格化服务管理等内容(另有依据涉密) | |
A0(略) | 县委保密机要局 | 保密工作 | 1.《中华(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 | 县委保密机要局保密股 | 党政办公室 | (略) | ||
A0(略) | 县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十三、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略) 〕72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川办发〔2(略))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A00013 | 县委统战部(县政府民宗局) | 宗教(略) |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3.《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4.《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四十六条 |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工作股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A00014 |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 | 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戒毒条例》第五、三十七、三十八条 3.《四川(略) | √ | 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A00015 | 县民政局 | 城乡特困人员(略)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八、二十四条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笫三条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4.《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5.《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三、十二、五十、六十二条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略) | 县民政局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1.《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二十八、四十五、四十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现划的通知》(川府发〔20(略)〕55号)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10(略) | 县民政局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18 | 县民政局 | 困境儿童关爱保障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略)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略)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略) | (略) | ||
A00019 | 县民政局 |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3.(略)法》第三、四、十九、二十一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略)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0020 | 县民政局 | 组织(略)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6〕1号)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略) | (略) | ||
A00021 | 县民政局 | 出具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笫十二条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0022 | 县民政局 |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略)办发〔2016〕46号)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略) | (略) | ||
A0(略) | 县财政局 | 预决算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略) | √ | 县财政局预算股 | 财政管理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24 | 县财政局 |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 | 《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县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股 | 财政(略)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25 | 县人力资源社(略) | 农民(略)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四川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略)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股 | 便民服务中心(农民(略)) | (略) | ||
A01026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土地权属调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 √ | 县自然资源(略)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27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二十、三十四、四十一、六十五条 4.《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 规划(略)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28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略) 2.《四川(略)(川府发〔2011〕43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29 | 县自然(略) | 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基本农田(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30 | 县委组织部 | 乡村治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略) | √ | 县委组织部组织一股 | 党群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31 | 资中生态环境局 | 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事故应急 | 1.《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略)) | √ | 内江市资(略)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32 | 资中生态环境局 | 网格化环境监管排查、发现、制止、上报 | 1.《四川省环(略) 2.《国务院办(略)(国办发〔2014〕56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略)8号)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A00033 | 资中(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 《四川(略)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A00034 | 资中(略) | 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 | 《四川省环境(略)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A0(略) | 资中生态环境局 | 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36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A01037 | 县住(略) |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建股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38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村镇建设管理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笫六条第三款 | √ | 县住房(略)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略) | 县综合执法局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九、十六条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A00040 | 县交(略) | 农村公路运(略) | 1.《四川省农村条(略) 2.《四川省道路(略) | √ |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A00041 | 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渡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四川省渡(略) 3.《四川省水上交通(略)二款 | √ | 县交通运输局(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A01042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菅合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二十八、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栽法》第三、七、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4.《农村土(略)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略) 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略)〕41号)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4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住宅(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44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 | 1.《中华(略)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 √ | 县农业(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畜牧兽医站已下沉,由乡镇承担主体责任 | |
A00045 | 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2.《四川省(略)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略)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综合监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包含计划生育工作 | |
A00046 | 县退役军人局 |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局党办室、拥军优抚股、转业安置股、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褒扬纪念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 社会事务(略)(退役军人服务站) | (略) | 依据涉密 | ||
A00047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 1.《中华人民(略) 2.《森林防火条例》第七、十、十六、二十一、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九条 3.《草原防火条例》笫四、八、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二条 4.《四川省(略)(试行)》第三、四、九、十三、十四、十五条 5.《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七、三十五、三十七条 6.《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六条 | √ | 县自然资(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A0004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六、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五、五十二条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九、十四、二十一、二十二、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六十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略)〕87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略)) | (略) | ||
A00049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笫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的复函〉》(川办函〔2005〕160号)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另需协助(略)。 | |
A00050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震、地质(略) | 1.《中华人民共(略)七十八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二十一、四十三、五十五、五十八条 3.《地质灾害防治(略)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第十八、十九、二十六条 | √ | 县应急管理(略)(防震减灾股)、防(略) | 综合(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
A00051 | 县应急(略)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 1.《中华人民(略) 2.《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第四、十三、三十三、三十七条 3.《四(略)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防汛抗旱中心、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略) |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 | 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 | 1.《中华人民(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二十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略)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发(2018〕70号) 6.《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六条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 | √ | 县市(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略)) | (略) | 包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 |
A00053 | 县教育体育局 | 全民(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笫五、十九、二十六条 | √ | 县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A00054 | 县统计局 | 统计工作 | 1.《中华(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4.《全国(略) 5.《全国(略) 6.《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7.《四川省(略) | √ | 县统计局政策法规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
A01055 | 县扶贫开发局 |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四、六、十、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三条 | √ | 县扶贫开发局扶贫开发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56 | 县信访局 | 信访工作 | 1.《信访条例》第三、四、五、六、七、九、十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略))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2〕21号) 4.《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 5.《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四条 | √ | 县信访局督查督办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A01057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乡村公路绿化和植树造林 |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58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林业草原承包、流转及纠纷调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十六、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笫五、八、十、十三条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59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防沙治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九、十三、十九、二十三、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二条 2.《四川省(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1060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森林防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九、十二、三十三条 2.《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五、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A00061 | 县妇联 | 家庭暴力预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 | √ | 县妇联权益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0062 | 县残联 | 残疾人保障 | 1.《中华(略) 2.《四川省〈中(略)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略) 4.《中(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略)) 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残联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5〕7号) | √ | 县残联康复股、办公室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略) | 县总工会 团县委 县妇联 县残联等 | 基层群团工作 |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略) | √ | 县总工会办公室、团县委办公室、县妇联办公室、县残联办公室 | 党群办公室 | (略) | ||
B00064 | 县委网信办 |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 √ | 县委宣传部网(略) | 党群办公室 | (略) | 依据涉密 | ||
B00065 | 县教育体育局 | 幼儿园安全监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略) | √ | 县教育体(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0066 | 县教育体育局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常监管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略) | √ | 县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1067 | 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 | 村务监督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略)〕67号)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略)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68 | 县民政局 | 社区(略) |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略)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略)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创新社区治理的通知》(川委办〔2014〕27号) | √ |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B01069 | 县民政局 | 村务公开的监督指导 |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二十五条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略)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略) 2.《四川省社会救(略) 3.《国务院(略)(国发〔2016〕14号)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略) | (略) | ||
B01071 | 县民政局 | 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72 | 县司法局 | 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乡村建设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升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略)〉的通知》(中发〔(略)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3.《中(略)四川省人民(略)(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31号) 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略)(川委发(略)) | √ | 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B00073 | 县司法局 | 人民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 √ |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B00074 | 县司法局 | 安置帮教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略)) | √ |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
B01075 | 县司法局 | 社区矫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笫八条第三款 | √ |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76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养老(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二十、二十一、五十七、五十八条 2.《国务(略)(国发〔2(略)) | √ |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县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B00077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五十二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4.《四川省(略)(2019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略)) |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 | (略) | ||
B00078 | 资中生态环境局 | 大气污染防治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2.(略)》第三条第三款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B0(略) | 资中(略) | 污染源普查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略) | ||
B01080 | 资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笫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笫三款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略) | √ | 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包含秸秆焚烧、畜禽养殖 | |
B00081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 《廉租住(略)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村建环卫中心 | (略) | ||
B01082 | 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高速公路沿线相关事项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三十八、四十三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略)第二款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略)函〔2015〕98号) | √ | 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管理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83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 | 《中华人(略) | √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84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管理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 | √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1085 | 县水利局 | 水利(略) | 1.《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 | 县水利局规划计划股、水利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略) | 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 | 《中华人民共和(略) | √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87 | 县水利局 |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五十四、五十六条 | √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88 | 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 | 防洪抢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三十、三十一、三十八条 | √ | 县水利局水利股、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中心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89 | 县水利局 | 抗旱救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二十一、三十、四十二、五十、五十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 | 县水利局水利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1090 | 县水利局 | 村镇供水管理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 √ | 县水利局水利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91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船和渔港(略)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92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能源开(略)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 √ | 县农业农村局科(略)(职业农民与(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93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技术推广 | 1.(略)三十、三十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九、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1〕29号) | √ | 县农业农村局科(略)(职业农民与家庭(略))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09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管理和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 1.《四川省(略) 2.《农药管理(略) | √ | 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和粮油生产股(农药肥料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095 | 县文广旅游局 |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 2.《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三条 | √ | 县文广旅游局公共服务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0096 | 县卫(略) | 传染病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六十一、六十五条 2.《艾滋病防治(略)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府发〔(略) | √ | 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B00097 | 县卫(略) | 精神卫生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 √ | 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B00098 | 县卫(略)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病残儿医学(略) | √ | 县卫生(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B0(略) | 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 √ | 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100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三小”的监督管理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二十三、二十四条 | √ |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略)) | (略) | ||
B0(略) | 县水利局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 1.《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四、三十一条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十五、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三条 | √ | 县水利局移民安置扶持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1102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退耕还(略) | 1.《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四十二、四十六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乡村(略)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103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草原(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八条 2.《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略)〕98号)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104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紧急防疫 | 1.《森林病虫(略)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六、十一、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歩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略)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略)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乡村(略)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1105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 | 野生动物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十五、十八、十九条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略) | 仅乡镇事项 | |
B00106 | 县医保局 | 医疗(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三十条 | √ | 县医疗保障局经办指导与信息化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略) | (略) | ||
B00107 | 县文(略) | 文物安全监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歩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略)〕81号) | √ | 县文广旅游局文物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B00108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栽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县劳动(略) | 社会事务 办公室 | (略) | ||
B00109 | 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局 | 兵役和民兵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2.《征共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3.《民兵工作条例(略) 4.《四川省(略) | √ | 县人武部(略) | 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 (略) | ||
A00110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农民承担费(略)(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 | √ | 县农业农村局宜居乡村建设与治理指导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A00111 | 县财政局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略) | √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 | 财政管理 办公室 | (略) | ||
A00112 | 县农业农村局 | 安置补助(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县农业农(略) | 乡村振兴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 | (略) | ||
A00113 | 县水利局 | 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或者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条 | √ | 县水利局水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略) | ||
A00114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略)(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略)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略) |
说明:《资中(略)(2022年本)》序号编码(略),其中A表示主体责任,B表示配合(略),其中00为乡镇、街道共有事项,01为乡镇事项;第四、五、六位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