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6
****发改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我县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招投标法》、《**省招投标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县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县发改、监察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我县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投标有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投诉,按照****改革局受理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纪委备案;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机关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基本事实。
(三)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相关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在本市工程中招标代理资格,列入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违规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极大的的投诉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