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街道新园商业街粤华西路2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熙霖节能环保****公司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市**街道新园商业街粤华西路2号,****中心位置为:北纬22°59'18.450",东经113° 48'30.590"(此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项目地理位置详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为9744m2,建筑面积为8387.93m2,主要从事PCB电路板、电笔外壳、电池组、电动工具外壳、动力机壳的加工生产,年生产PCB电路板484800个、电笔外壳****576个、电池组235200个、电动工具外壳****072个、动力机壳329280个。项目预计聘请员工5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00 天,采用1天1班制,每班8小时的工作制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注塑、点胶、热压、印刷锡膏、回流焊、丝印及其晾干成型设置在密闭车间,采用负压进行收集,收集后经过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过处理后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中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的较严者的要求;锡及其化合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项目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锡及其化合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破碎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者的要求。 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雨水排放口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量。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政污水管网引****处理厂深度处理,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冷却水经隔渣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 本项目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昼间标准(65dB(A))的要求。项目西北侧新园商业街出租屋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项目没有大型噪声设备,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过合理布局、墙体隔音、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则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 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保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0-27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项目概况不完善、评价标准不完善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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