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审〔2022〕23号
关于海洲环境****公司
年产200台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洲环境****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洲环境****公司年产200台环保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结合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开发区两型产业园汇通大道与**二路交汇处,总占地面积22000m2。主要建设内容有:3栋生产车间,并配套相应的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200台(套)废水及废气净化成套环保设备。项目总投资6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激光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玻璃钢生产废气。激光切割粉尘自带除尘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喷漆、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编号:****)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表面涂装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玻璃钢生产废气采用“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表面涂装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浓度,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厂区排污管网。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平面布置、选用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设置绿化带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的规定储存和处置并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HW49(废物代码:900-039-049)、废过滤棉HW49(废物代码:900-41-49)、漆渣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废机油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废切削液HW09(废物代码:900-006-09)、废油漆桶HW49(废物代码:900-041-49)。项目应建设不小于30m2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转移****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三、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需申请取得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指标0.946吨/年。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自主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