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巨银(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本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0MA32FP9J7C
地址:**省**县敖江镇百旺路231****政府2#附属楼二层202室
当事人:朱本银
身份证号码:****221975******15
地址:**省**县敖江镇百旺路231****政府2#附属楼二层202室
单位:巨银(福****公司
当事人:陈良国
身份证号码:****221977******11
地址:**省**县敖江镇百旺路231****政府2#附属楼二层202室
单位:巨银(福****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业绩“****直属库新甸分库建仓项目”“****直属库桑林分库建仓项目”属于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虚构的项目,存在业绩弄虚作假。投标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良国受朱本银委托担任本标段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巨银(福****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扰乱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059.62元(中标项目金额****05962元,按千分之十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朱本银和直接责任人陈良国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9005.96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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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