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
2.2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表。投标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提供承诺书。
2.4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期的。(同类项目包含:水泥电杆生产、供货或批发)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2.5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2.6 本项目只****公司的投标, 投标人应出具制造商资格申明。
2.7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至少一份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由具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任意型号)的检测报告 扫描件(提供检测机构CMA/CNAS认证证明或检测报告能明确识别CMA/CNAS认证标识),检测报告不分电杆产品型号。
2.8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材料扫描件(生产场地营业执照或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公司员工个人名 义签署的,需提供该员工与投标人的关系证明,证明文件为该员工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投标人为该员工缴纳的2021年9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任意连 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须明确识别该人员与投标人属于直属/隶属用工关系,否则视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