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8日—11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项目
二、建设地点:**省**市鲤****社区泰康路 83 号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五、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鲤****社区泰康路83号
生产规模:年产工程机械链条400条,年产值200万元。
职工人数:职工30人(均不住厂,不设食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水旋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后的水旋柜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405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泡漆房设置条帘房,泡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房,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水旋柜去除漆雾后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②部分未被收集泡漆、晾干废气,部分未被收集的调漆、喷漆、晾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空压机、车床、钻床、压力床、磨床、圆盘锯、风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废活性炭、漆渣、水旋柜废水、过滤棉、破损的原料空桶、含油废金属屑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2年9月21日在**环保网上进行第一公示,2022年9月28日在**环保网上进行第二次公示。两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均未收到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