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于拟以协议方式出让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 宗地编号 | **** | 地块位置 | **规划红线、南至战斗河,西至规划绿带,北至黎康路 | 土地用途 | 城镇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 | 土地面积(公顷) | 1.2 | 出让年限 | 70年 | 成交价(万元) | 21600 | 明细用途 | 用途名称 | 面积 | 城镇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 | 1.20 | 受让单位 | **** | 备注: | (一)住宅建设和管理要求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房管局回复意见,设定如下出让条件: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住房用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2、装修及套型要求: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00%。租赁住房套均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米左右,本地块内套型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70%,****房管局审定为准。3、其他相关要求:(1)该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 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2)受让人应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等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每次租约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转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3)受让人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租赁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超过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租赁价格初次定价和调价接受市、****管理部门指导和备案管理。配套设施的租赁价格参照市场租金执行。(二)其他建设和管理要求1、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地块公共建筑及空间方面要求如下:(1)地块内配建公建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容)。包含:室内运动场30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36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100平方米;物业用房130平方米;小型垃圾房70平方米、社区食堂200平方米;便利店240平方米。(2)地块内设置室外运动场300平方米。地块南侧沿地块边界控制一条宽度6米防汛通道(陆域控制线范围内),与其他市政公共开放空间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围墙等设施。2、装配式及绿色建筑方面该地块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基本级。3、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要求根据《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住宅工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基准保险费率为**总造价的1.25%。4、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等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二、公示期:2022年11月29日 至 2022年12月03日 三、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区秀文路600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电话:021-****2782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子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