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国土矿发[2011]006号
根据国土**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决定对以下采矿权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出让标的:
矿山名称 | 矿种 | 出让 年限 | **储量 (立方米) | 地理位置 | 矿山位置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面积 (平方公里) |
****砂场 | 江砂 | 1年 | 5600 | 东经:129°30′15″ 北纬:44°24′04″ | **乡西南 | 1.11 | 0.008 |
牡****砂场 | 江砂 | 1年 | 15000 | 东经:129°28′39″-129°28′48″ 北纬:44°27′34″-44°27′50″ | 温春镇共荣舟桥 | 2.42 | 0.025 |
****砂场 | 江砂 | 1年 | 15000 | 东经:129°30′25″ 北纬:44°28′23″ | 温春镇东北 | 2.8 | 0.015 |
**市**区双兴砖瓦用砂岩矿 | 砖瓦用 砂 岩 | 2.4年 | 14096.07 | 东经:129°56′24″-129°56′26″ 北纬44°41′24″-44°41′25″ | **区五林镇杏树村 | 2.12 | 0.001655 |
二、 竞买资格
1、依法取得有效的河道采砂准采证的中华人民**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
2、竞买者持竞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相关证件,到****办理竞买手续,填写竞买矿产**采矿权报名表,根据出让起始价,需交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竞买成交后,履约保证金可抵采矿权价款。未成交者,履约保证金于挂牌截止5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竞得者持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采矿登记相关手续。
3、增价幅度和挂牌成交的确认。符合条件的竞买者,每人每次报价在不低于起始价的基础上,每次增价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低价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获得采矿权;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成交竞得人务于挂牌成交后3******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最终******局张榜公布。
采矿权出让公告时间:2010年6月14日至7月3日
采矿权公告地点:****(http://221.****.13/019mdjlr/index.htm)
挂牌期限:2010年7月4日至7月19日
挂牌地点:****(**路 136-B)712室
联系人:耿霞 付永友 联系电话:62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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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