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九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一期“****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政府采购清单”的产 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 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 ****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cn)、中国政 府采购网(http://www.****.cn/)、****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cn)、中国绿色 采购网(http://www.****. org/)上公告。
三、第九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九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六、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七、环保清单将于2012年7月再次调整并公布,****环境保护部对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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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清单(第九期)、****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第九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