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联招标中心关于网络办公设备及其它仪器设备采购(GLZFCG2014A0241)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桂****公司
地址:**市**区空明西路12号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李军荣 电话:187****2080
你公司关于网络办公设备及其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4年9月25日收悉。经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内容:
1、B分标第2分项“便携式隐蔽电警棍”外形尺寸:φ38×150mm。此参数属于固定性,如果固定尺寸,就是固定一种产品的外形尺寸。
2、B分标第4分项“防爆抓捕器”要求里的③★专用可充电电池,可循环使用;可使用普通四节一号电池互换。⑾ ★投标人须于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分项产品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检验中心、**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生产的货物满足以上要求,存在唯一指向及倾向性。
3、B分标第8分项“警用灭火器”★尾部设有隐蔽式保险环,防止误操作。设置有醒目的三角形黄色开启按钮,同时配有专用皮套,可装备在警用多功能腰带上,方便随身携带。具有严重的指向性。
4、B分标第12分项“对讲机”中提出****公司生产的产品量身编制,据了解其它品牌不匹配,技术指标均具有唯一性及倾向性。
二、答复:
1、“便携式隐蔽电警棍”外形尺寸:φ38×150mm。该尺寸的确定是参考现有的成熟产品的尺寸确定的,并未作为强制要求。各投标人只要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文件即可。
2、取消其中要求“符合Q/BJH 20125-18 防暴抓捕器标准”。****中心与采购人核实,至少有三个生产厂家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均能满足其技术参数,不存在唯一指向和倾向性。
3、取消 B分标第8项 “★尾部设有隐蔽式保险环,防止误操作。设置有醒目的三角形黄色开启按钮,同时配有专用皮套,可装备在警用多功能腰带上,方便随身携带。”中的“★”号。
4、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第12分项产品属某品牌的产品量身编制,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产品品牌及型号,经我中心与采购人核实,****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均能满足以上所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公司所说“其它品牌不匹配,技术指标均具有唯一性及倾向性”的情况,贵公司质疑该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我公司将会按规定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答复!
****招标中心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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