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公资交(建)示(2016) 53 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镇宁自治县兴镇城市****公司 委托 **** 公开招标的 ****水库环湖漫步系统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安市公资交(建)告(2015) 869号) 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定的评标报告,现将交易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标价: 04定额下浮0.15%
中标工期: 120天(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张利
项目负责人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注册(职称)证号: ****3991
第二中标候选人: ****鸿发****公司
中标价: 04定额下浮0.02%
中标工期: 120天(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方靖华
项目负责人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注册(职称)证号: ****2142
第三中标候选人: ******公司
中标价: 04定额下浮0.35%
中标工期: 120天(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何朝辉
项目负责人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注册(职称)证号: ****1484
交易结果公示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11号令),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权依法向 镇宁自治县建设****办公室 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交易中心
2016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