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于2016年3月23****中心递交了《质疑书》,****监测站县级市控空气自动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的规定,我中心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委员会就质疑人质疑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人《质疑书》中的内容:
“(一)质疑请求:
我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参与****监测站县级市控空气自动站建设项目(****)的投标工作,贵单位于2016年3月15日发布《**** ****监测站县级市控空气自动站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此,我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并查阅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资料,特对此次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请求撤销****的中标资格,对其虚假应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5页PM2.5颗粒物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最低检测限:<1μg/m3 (24小时时间分辨率)’,****使用其YX-AQM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中YX-AQMS-PM2.5颗粒物参与投标,而根据****公布的产品彩页显示该款产品最低检测限为<2μg/m3 ,另外通过查阅其官网(http://www.****.cn/)得知该款产品标注的最低检出限仅为1μg/m3 (24小时时间平均值),以上两处事实均能证明该款产品技术指标明显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第三章评分办法’对技术分的评分规定,****公司认为****应因其投标货物技术参数无法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无法进入一档,进而无法获得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6页二氧化硫分析仪的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6、零漂(24小时):<1ppb’,****环境保护部环境****检验中心对****YX-AQM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质(认)字No.2012-030】显示其二氧化硫零点漂移的检测结果最低达到4.0ppb(1ppb=1nmol/mol),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公司认为****使用YX-AQM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中YX-SAMS型SO2分析仪参与投标,则其因投标货物技术参数无法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而采用虚假应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
二、评标委员会研究后的处理意见为:
(一)经核实,本项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2项“PM2.5颗粒物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的“3、最低检测限: <1μg/m3 (24小时时间分辨率)”为非实质性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已对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作出了满足采购文件的承诺,****委员会评委认定****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质疑人在《质疑书》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PM2.5颗粒物监测仪产品彩页及其网站页面截图,该材料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的成立。由于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投标产品技术资料表”已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3项“P二氧化硫分析仪”的技术参数要求的“★6、零漂(24小时):<1ppb”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作出了满足采购文件的承诺,****委员会评委认定****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质疑人在《质疑书》中****环境保护部环境****检验中心对****YX-AQM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质(认)字No.2012-030],不是该投标货物最新的检测报告,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的成立。由于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委员会的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的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我中心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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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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