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七批)
**省**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七批)
**省**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27批 2018年12月6日) |
1 | **** | **市******大队十二队村民**飞,在没有任何手续和环评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塑料颗粒。没有经过任何处理,非法排放大量废水及有毒气体(二恶英),严重破坏环境。 | **市 | 水,大气 |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1.关于“无任何手续和环评,非法生产塑料颗粒”的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2016年2月该塑料厂向**县食药工质局申请注册营业执照(****塑料厂,注册号:510********2073(1-1)),但该塑料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无生产许可证。 2.关于“未经过任何处理,非法排放大量废水及有毒气体”的问题属实。 ****塑料厂无废水及废气处理设备,在废旧塑料回收再进行颗粒生产过程中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有毒气体。 | 属实 | 本案件****人民政府副县长董正红。 (一)关于“无任何手续和环评,非法生产塑料颗粒”问题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政府镇长曾艺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政府****塑料厂负责拆除其厂内机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塑料厂生产设备撤除的监管。2018年11月30****塑料厂的动力设施部分拆除;2018年12月1日已完成对该作坊周围的编制袋的清理,装载机进场进行设施设备拆除。2018年12月2日起整改拆除后续工作。(整改时限:2018年12月10日前) (二)关于“没有经过任何处理,非法排放大量废水及有毒气体”问题。 责任单位:****政府 责 任 人:****政府镇长 曾艺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环保局、永明镇及相****塑料厂位置土地规划不属工业用地,且无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应属“散乱污”企业关闭类(永府[2018]126号)。****塑料厂拆除其厂内生产设备,且已基本撤除完成。现该塑料厂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不存在非法生产并排放废水及有毒气体的问题。****政府****塑料厂的日常走访及监管力度,****塑料厂重新投入生产使用。 | 经县迎检办问责组认定,永明镇环保办主任刘世前、永明镇石缘寺村支部书记廖明学、村主任纪香****塑料厂整改进度缓慢监管督促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纪委对以上3人进行谈话提醒。 |
2 | X510********1290009 | **市市辖区布鲁斯海德庄园居民称:火车鸣笛噪音在环保督查期间有所好转,不知能否长期坚持。看到环保督查公布宝成铁路皂角铺段至**站将要纳入限鸣区域,请问具体执行时间。 | **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 关于“布鲁斯海德庄园居民称:火车鸣笛噪音在环保督查期间有所好转,不知能否长期坚持。看到环保督查公布宝成铁路皂角铺段至**站将要纳入限鸣区域,请问具体执行时间。”的问题属实。 布鲁斯海德庄园位于高新区滨**路,宝成铁路与该楼盘直线距离100米开外。针对近期群众反映高新区路段铁路噪音扰民问题,2018年11月16日,****集团公司机务处已形成会议纪要(〔2018〕第49号),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18点起,将宝成线皂角铺站(不含)至**站间纳入限鸣区域。目****集团公司尚未在小区附近将“该路段于11月30日18点纳入限鸣区域”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 属实 | 责任领导:****发改委副主任岳辉 责任单位:****发改委 责任人:****发改委基础产业科科长魏小刚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市发改委于2018年11月16****政府草拟《关于恳请解决**市高新区虹苑路段宝成铁路火车鸣笛噪音扰民问题的函》,以市政府名义函****集团公司组织研究解决措施,2018年11月16日,****集团机务处形成会议纪要(〔2018〕第49号),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18点起,将宝成线皂角铺站(不含)至**站间纳入限鸣区域。2018年11月21日,市发改****工务段,商请尽快在该路段附近居民区张贴公示公告,向群众广泛宣传铁路部门已采取的“该路段于2018年11月30日18点纳入限鸣区域”等整改措施。**工务段反馈,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 无 |
3 | X510********1290054 | **市市辖区**区****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鑫发彩瓦厂、****公司,****彩瓦厂,无环评手续,乱排乱放,污染大气。 | **市 | 其他污染 | 一、**区****彩瓦厂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 1.反映“**区****彩瓦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属实。 经查,该彩瓦厂于2000年开始筹建,2001年10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作坊已停产。 2.反映“乱排乱放,污染大气”的问题属实。 经查,该厂主要从事水泥彩瓦的生产销售,生产工艺为:粉煤灰混料――搅拌――压制成型――(烘)晾干,生产设备有水泥瓦搅拌成型机1台、移动式喷颜料机1台、烘晾房4间。搅拌成型过程中产生粉尘,未设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烘晾房在冬天采用烧锯末的方式烘瓦片,产生的废气无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二、****彩瓦厂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彩瓦厂”实际为绵****公司。 1.反映“无环评手续”的问题属实。绵****公司于2006年建成投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2.反映“乱排乱放,污染大气”的问题属实。现场核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彩瓦的生产销售,生产工艺为:粉煤灰混料――搅拌――压制成型――(烘)晾干,生产设备有水泥瓦搅拌成型机1台,移动式喷颜料机1台。作业车间简陋未全封闭(彩钢房内生产)搅拌成型过程中产生粉尘,未建设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无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三、****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3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按照《**市“散乱污”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绵污防“三大战役”〔2017〕66号)文件要求,3家企业均属于“散乱污”企业范畴,已纳入**县“散乱污”企业关停名单,并于2018年12月1日前强制断电停产。 并且3家企业均存在车间密封不完全和原料堆放不规范、污水沉淀设施不规范等问题。 四、****彩瓦厂、鑫发彩瓦厂、****公司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反映“****彩瓦厂、鑫发彩瓦厂无环评手续,乱排乱放,污染大气”问题属实 经查:****彩瓦厂、鑫发彩瓦厂位于高新区**镇玉龙院村5组,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按照《**市“散乱污”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绵污防“三大战役”〔2017〕66号)文件要求,****彩瓦厂、鑫发彩瓦厂属于“散乱污”企业范畴,已纳入我区“散乱污”企业关停名单,并于2018年10月强制断电停产。 2.关于反映“永****公司无环评手续,乱排乱放,污染大气”问题不属实 经查:**镇辖区内查无该企业,并与工商部门核查,仍无该企业相关信息。五、****彩瓦厂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反映“**县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属实。 现场核查发现该厂未取得环评手续,只有个体经营执照。 2.反映“**县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乱排乱放,污染大气”的问题属实。现场核查发现该厂未进行生产,无法对污染物进行监测采样。 该企业生产采用一体化自动压模彩瓦机压制成型后自然晾晒,不进行烘干和烧制。原材料混合搅拌过程会产生一定粉尘,地面未完全硬化,有积尘。 | 属实 | 一、**区****彩瓦厂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张明东 责任单位:****工信局、****环保局、****政府 责任人:****工信局局长张金、****环保局局长王教生、****政府镇长陈洁 (一)关于“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1.对被投诉的****彩瓦厂予以立即关停。2.整改情况:目前****彩瓦厂所在的**市**区**镇吴家村七社用地性质已变更为商业用地,该厂已不符合规划布局,依据《**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的通知》精神,该厂属于“散乱污”企业,并且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措施进行整改,属于关停取缔范围,责成该厂按照“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的要求,实施“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切断工业用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2018年11月30日开始对该厂进行断电断水处理,清理生产设备、原料及产品,已于2018年12月4日全面完成“两断三清”。 (二)关于“乱排乱放,污染大气”的问题 1.对被投诉的****彩瓦厂予以关停。2.整改情况:按照“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的要求,实施“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切断工业用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已整改完成) 二、****彩瓦厂 责任领导:****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戴顺贵 责任单位:****政府、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住建(环保)局 责 任 人:松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吴贵元 经开区经发局局长李代发 经开区住建(环保)局局长龙运金 1.****彩瓦厂立即停产(整改时限:立即整改)。2.目前,经松垭镇巡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过经开区经发局核实,该企业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同时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无法进行立项备案。****住建局核实该企业因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该企业无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同时依据《**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的通知》,该企业属于“散乱污”企业,并且不能按照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措施进行整改,属于关停取缔范围,故经开区将其纳入新增“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责成该企业关停取缔,目前,已对该单位进行断电处理。于2018年12月30日前落实“两断三清”。3.松垭镇加强日常的巡查力度,确保企业落实停产要求,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三、****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 责任领导:****政府分管副县长蒲应平 责任单位:****政府、****政府、****商务局、****环保局、******局 责 任 人:****政府镇长、****政府镇长 (一)**县黎****彩瓦厂。1.2018年12月1日前对该厂进行断电,封存生产设备。2.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在2018年12月底前清除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3.该彩瓦厂所使用土地未办理用地手续,属未****彩瓦厂,******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否则,将依法追究陈远贵相应法律责任。 (****彩瓦厂。1.2018年12月1日前对该厂进行断电、断水,封存生产设备。2.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在2019年2月底前清除原料、产品,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原料和产品采取三防措施,对生产场地灰尘及时清理,防止随雨水进入外环境。 (三****彩瓦厂。1.2018年12月1日前对该厂进行断电、断水,封存生产设备。2.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后,在2019年2月底前清除原料、产品,对不能及时清理的原料和产品采取三防措施,对生产场地灰尘及时清理,防止随雨水进入外环境。 四、****彩瓦厂、鑫发彩瓦厂、****公司 责任领导:****党工委委员吉东 关于反映“****彩瓦厂、鑫发彩瓦厂无环评手续,乱排乱放,污染大气”问题 责任单位:高新区经发局、****政府 责 任 人:邓飞 高新区经发局副局长 杨峻鉴 **镇党委委员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一****中心,****彩瓦厂、鑫发彩瓦厂恢复供电,防止企业私自生产;二是要求两家企业在12月底前完成所有设备及成品的清理工作;三是加强日常的巡查力度,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五、****彩瓦厂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董正红。 (一)关于群众反映“**县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责任单位:****政府、****环保局 责任人:**县中太镇镇长曹阳,****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唐明官 对****彩瓦厂已于2018年11月30****人民政府、****环保局、****工信局的监督下立即停业整改。 整改情况: 1.****发改局负责,对**县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进行生产断电。(整改时限:2018年12月6日) 2.****环保局向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负责人告知办理环评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办理的相关流程及需要具备的条件;****政府指导该厂负责人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待环评、国土等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后再恢复生产。(整改时限:2019年5月30日) 3.****政府加强监管,如未达到办理环评标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将对该厂的实施设备、原材料、及厂房进行全面清理。(整改时限:2019年6月5日) (二)关于群众反映“**县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乱排乱放,污染大气”的问题。 责任单位:****政府、****工信局 责任人:**县中太镇镇长曹阳,****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伦 整改情况: 1.对被投诉的****彩瓦厂已于2018年11月30****人民政府、****环保局、****工信局的监督下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期间该厂不再产生粉尘。 2.****政府督促中太镇涌泉彩色水泥瓦厂对厂内生产原料进行覆盖,对现有彩瓦成品进行整理,对场地积尘进行处理。(整改时限:2018年12月6日) 3.****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该厂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在办理环评、国土等手续前擅自开工生产。(整改时限:2019年5月30日) | 一、**区****彩瓦厂 **区迎检办问责组处理意见为:一是责成**镇吴家村村支两委向**镇党委作书面检查;****纪委****村委会主任曾莉琼党纪立案审查;****纪委****政府环保办主任刘玉斌、****党支部书记刘仁富谈话诫勉;四是由游****政府副镇长李仕斌谈话提醒。 二、****彩瓦厂 无 三、****彩瓦厂****彩瓦厂、****彩瓦厂 经**县迎督办追责问责组认定,**县黎雅镇清平村村主任、环****彩瓦厂污染环境处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由黎雅镇党委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梓****社区主任、环****彩瓦厂污染环境处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由黎雅镇党委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县黎雅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吕彦君在环境保护工作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力,由黎雅镇党委对其谈话提醒。 四、****彩瓦厂、鑫发彩瓦厂、****公司 无 五、****彩瓦厂 经**县迎检办问责组认定,**县中太镇核桃街村书记鲜小平、网格员刘**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且未及时书面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纪委对核桃街村书记鲜小平、网格员刘**进行约谈。 |
4 | D510********1290026 | **市涪**临园路中段70号电****餐饮店的油烟一直困扰着我们,****烧烤店的烟囱一直对着举报人的窗户,只有5米,需要他们烟囱上顶,解决我们的实际问题。 | **市 | 大气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涪**临园路中段70号电****餐饮店的油烟一直困扰着我们”问题,属实。该区域餐饮商家在城管执法人员的督促指导下全部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并安装了独立上顶烟道,后期进入的餐饮商家在营业前均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餐饮油烟采取净化措施。城管执法人员在常态化管控中确认,13户商家均配套抽油烟机、鼓风机等对油烟进行净化排放,并建立了油烟净化器清洗记录台账,做到定期清洗,部分商家还对厨房窗户进行了密封处理。但由于该区域餐饮商家较多,有个别商家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不规范,窗户密封不严,管道漏烟,存在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2.关于“****烧烤店的烟囱一直对着举报人的窗户,只有5米”问题,属实。经现场排查,****烧烤店为“富友烧烤店”,位于恒发**侧沿江六队居民自建房五楼底楼,烟道出口设在顶层朝向电子大厦一侧,由于烹饪烧烤使用孜然等异味较重香料,加之居民自建房较电子大厦低十米左右,烧烤店油烟虽经净化处理,但烟道排出的烧烤香料异味仍然对电子大厦高层住户造成影响。****烧烤店还存在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不规范、窗户密封不完整问题。 3.关于“需要他们烟囱上顶”问题,不属实。根据城管执法人员现场逐家逐户核实,电子大厦家属区楼下9户餐饮商家独立烟道出口超过大厦楼顶,恒发**侧沿江六队居民自建房楼下4户餐饮商家独立烟道出口全部超过楼顶。 | 属实 | 本案件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刘世成 (一)关于“涪**临园路中段70号电****餐饮店的油烟一直困扰着我们”问题 责任单位:****分局、涪**食药工质局、****办事处 责 任 人:****分局副局长寇峻岭、涪**食药工质局局长周涛、****办事处主任张晓军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分局加强日常巡查管控,督促商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做好记录,并对专用烟道定期维护管理,防止管道漏油、漏烟影响居民生活。该整改措施长期坚持。截至12月2日,在城管执法人员的督促指导下,13户商家再次集中对油烟净化器及烟道油垢进行了清理,对厨房窗户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修补。 (二)关于“****烧烤店的烟囱一直对着举报人的窗户,只有5米”问题 责任单位:****分局、涪**食药工质局、****办事处 责 任 人:****分局副局长寇峻岭、涪**食药工质局局长周涛、****办事处主任张晓军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11月30日,****分局向“富友烧烤”商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绵城管责通字[2018]****1105号),一是将现有油烟净化器重新规范设置,二是将现有烤炉更换为环保型无烟烤炉,三是对厨房窗户密封不严处进行修补,四是更改烟道朝向。以上四项已整改完成。 (三)关于“需要他们烟囱上顶”问题 责任单位:****分局、涪**食药工质局、****办事处 责 任 人:****分局副局长寇峻岭、涪**食药工质局局长周涛、****办事处主任张晓军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目前,电子大厦家属区楼下9户餐饮商家独立烟道出口全部超过大厦楼顶,恒发**侧沿江六队居民自建房楼下4户餐饮商家独立烟道出口全部超过自建房楼顶,均符合餐饮油烟排放要求。后期,****分局将加强巡查管控,严防餐饮油烟污染。 | 无 |
5 | D510********1290053 | **市涪**玉皇场玉皇观街35号附近居民的化粪池、沼气池被坚堡梁村修统建房的施工单位损毁了,导致该街面污水横流。该情况已经持续几年,当地政府一直没有处理解决。 | **市 | 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玉皇镇玉皇观街35号附近居民的化粪池、沼气池被坚堡梁村修建统建房的施工单位损毁”问题,不属实。 经查,未发现玉皇观街35号附近居民的化粪池、沼气池存在被坚堡梁村修建统建房的施工单位损毁情况。 2.关于“该街面污水横流”问题,属实。 经查,现场未发现街面污水横流,但存在部分经化粪池沉淀后流出的污水和部分从居民卫生间直排的污水,排入街道明沟。 | 属实 | (一)关于“玉皇观街35号附近住户污水近期处置”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黄维 责任单位:****政府、****住建局、涪**农能办 责 任 人:****政府镇长秦开植、****住建局局长陈力、涪**农能办主任向冬梅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 1.****委员会对排污明沟进行清理,清理明沟周边杂草、杂物,同时对明沟进行疏通,使其畅通排放至安置点化粪池,已于12月5日完成整改工作。 2.通过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临时解决污水排放问题,2019年1月10日前,****处理厂协调,签订《污水清运协议》,由该厂负责将化粪池污水转运并进行处理,转运工作直至该安置点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市政污水主管网为止。 (二)关于“玉皇观街35号附近住户污水长期处置”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区长黄维 责任单位:****住建局、****政府、涪**农能办 责 任 人:****住建局局长陈力、****政府镇长秦开植、涪**农能办主任向冬梅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将管网建****处理厂PPP项目管网改造工程,最终汇入新****处理厂,确保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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