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吉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联系地址:银兴广场7栋701室
在全市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考核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公司代理的泰**袁玉冰故居陈列展览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评分办法商务分“投标人企业实力”“****协会颁发的”展览设计一级资质和施工贰级资质”……“提供原件扫描件,评标现场原件查验”等,以特定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他性。
2、评分办法技术分“版式深化”无评审依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复原深化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3、采购合同屐约验收、资金支付未按合同要求完成。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
罚款上缴县级国库,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凭手机收到的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财政”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一般性缴款码缴款)缴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796-****493
联系人:熊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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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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