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0 10:06
旺财采〔2020〕2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外南镇**路454号
邮政编码:636400
法定代表人:陈默
联系电话:188****4599
被投诉人1:****
地 址:**市**区**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0楼A-E座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方式:028-****8759
联 系 人:何先生
被投诉人2:****服务中心
地 址:**县**镇兴旺西路121号
联 系 人:代红
邮政编码:628200
联系方式:0839-****365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0年7月20日对**县环卫生****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8月17日我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旺财采〔2020〕16号)》,投诉人认为该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8月27****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17****财政局作出撤销《投诉处理决定书(旺财采〔2020〕16号)》的决定。现本案重新审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二: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服务质量无关
二、经查
该项目于2020年6月30****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8月3日项目开标,8月4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公司。2020年9月3****服务中心与****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一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2、服务方案56分,其中:项目描述及服务理念8分、机构设置及管理方案12分、车辆机械配置要求方案8分、作业方案10分、应急管理方案10分、公厕维保方案8分”。评分表中已经细化了评分项,以“项目描述及服务理念”为例,评分项包括:项目调查对街道环卫清扫服务现状的理解、服务质量要求、安全质量要求、环境保护质量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每涉及以上一项内容得1分,最多得4分。另要求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优于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每一项加1分(车辆机械配置要求方案除外)。鉴于招标文件已对“优于”提出要求,如何体现“优于”,应当在招标文件内予以明确,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而不能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因此,在招标文件内容中不明确细化量化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
1.关于评分标准中“第七章 评标办法......4.4.3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中56%......增加的环卫车辆具有新能源车辆的加2分,本项最多得8分.......”的规定,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公共服务特点设置的。该项目为**县**的环卫清扫作业,服务面积大,范围广,必须投入环卫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若增加的车辆为新能源车辆,更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环保政策,更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应予鼓励倡导,评分标准中将增加环卫车辆为新能源车作为加分项并无不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评分标准中“第七章 评标办法......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至今)获得区县级部门表彰或荣誉的1个得0.5分,最多得1分;获得市级部门表彰或荣誉的1个得1分,最多得2分;获得省级部门表彰或荣誉的1个得1.5分,最多得3分。本项目最多得6分”和“第七章 评标办法......4.4.3综合评分明细表......信誉10%......2、投标人拟委派本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正、副经理(各一人)......2017年至今获得区县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荣誉得1分。本项目最多得4分。3、投标人拟委派项目其他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除外)中,......50%(含)以上2017年至今获得区县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荣誉得1分。本项目最多得3分。”的规定。
虽然部分区县级及以上部门"表彰或荣誉"在一定程度上能显示供应商的信誉、实力等,但区县级及以上部门"表彰或荣誉"并不一定都与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服务质量有关。将上述因素作的加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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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
****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