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2月23日—2023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
三、建设地点:**省**市**县**镇霞林村轻工**A区
四、建设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水帘机废水经絮凝+过滤后回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注浆、彩绘工序上设置集气罩,经水帘机处理后,采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搅浆、磨底修边工序上设置集气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废石膏、废次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交由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污泥委托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废活性炭、漆渣、废原料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5103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