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90号2幢401
邮编:311100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571-****1187
授权代表:韩小凝
联系电话:173****2512
地址:**省**市**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90号2幢501
邮编:311100
我司于2023年3月15****公司授权委托人韩小凝邮寄的质疑函,向采购人反映该质疑的情况,经采购人回复后,现予以答复:
质疑事项:移频功能有三家都能满足,但这三家企业都是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索诺瓦、瑞声达听力****公司和奥迪康上****公司****工厂的外资企业,控股人及法人都是外国人,是在中国生产的企业,但是外资品牌,而移频功能专属于这些外资企业独有的功能,把这项参数放入参数要求,直接排除了中国的民营企业助听器生厂商,从招标法上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附件《质疑函》。
相关建议:详见质疑附件《质疑函》。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本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支持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但不是以产品品牌名称来界定是否本国产品。质疑人将本国产品概念与本国品牌概念混搭使用,存在一定误区。另,质疑人指出“频率转移功能”为国外品牌专项技术,拥有该项技术的产品不属于本国产品,也是对本国产品概念存在错误理解。本次招标如直接规定并限制为中国本国自主品牌产品,则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失去对所有中国境内企业竞争公平性。
本次招标对象具有普遍性、公正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企业经济主体之一,只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合法企业、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本次投标。中华人民**国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文)第一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无论是外资企业亦或是合资企业,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供应商条件的,在政府采购的活动中均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
采购文件中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采购人已经对国内助听器市场进行了调研,也列举了一些市场产品对质疑人进行回函答复,这些产品市场可见度高,消费者均可比对。但可以明确本次招标是本国产品,并非区分内资或外资企业生产商的产品,否则招标将失去公平性。据查政府采购公告公示情况,****政府机构采购助听器的招标要求均有“频率转移技术”条件,****政府机构独有设立的采购条件。质疑人在众多含有“频率转移技术”条件的招标项目中中标,说明其完全了解市场情况信息。
因此助听器产品技术参数中频率转移功能并不具有排他性、倾向性。移频功能专属于这些外资企业独有的功能的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项目标的产品的技术参数既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也未指向特定产品。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日期:2023年3月17日
附件信息:
1.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