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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政发〔2023〕26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 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自治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2023年 3月16****人民政府第十二次(2023年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2021****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小区西片区:**琥硕路以东、罕山路(**小区、吉祥家园)以西、查干沐沦街以南、大板街以北**片区。
****小学南片区:**琥硕路以东、罕山路以西、校园街以南、南市街以北**片区。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 房屋征收部门
巴****建设局。
三、 实施单位
****办公室、****服务中心。
四、 征收补偿实施期限
征收实施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
五、 土地使用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 征收补偿
按照《****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右政字〔2022〕46号)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经旗委、旗政府研 究决定,****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
****
二、房屋征收部门
巴****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办公室、****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范围
**小区西片区:**琥硕路以东、罕山路(**小区、吉祥家园)以西、查干沐沦街以南、大板街以北**片区。实验小学南片区:**琥硕路以东、罕山路以西、校园街以南、南市街以北**片区。
五、 房屋征收及签约、搬迁时限
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简称预征收)。 征收范围内按自然形成居民聚集点划分片区,分片区棚改意愿达 到80%以上开始启动预征收程序,被征收人依据本方案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分片区被征收人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的总比例达到93%****政府下达该片区征 收决定后,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签约率未达到93%的, 征收程序中止,征收补偿协议不发生效力。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
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及提供房源。
本方案正式公布之日作为本次预征收的价格评估时点。
签约率的计户基数以每宗土地作为一个计户单位。
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预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
搬迁期限: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自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30日内。
六、 土地使用权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权属证书和登记档 案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档案确有错误外,以登记档案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由旗政府组织 ****建设局、自然**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参照历年棚改征收工作的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有证房屋补偿
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机关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建筑物。
1.货币补偿
征收有证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类似**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1)由**调换至期房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 的比例调换;由**调换至期房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 1:1.2的比例调换;对由**调换至巴林丽都、花园小区现房房 源,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5的比例调换,先签先选先得。有证 房屋安置面积内互相不找差价,但被征收人需缴纳楼层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2)回**置地点
现房房源:花园小区、巴林丽都22、23号楼(具体见公布的房源表)。
期房房源:位于大板街西段南侧,具体户型、建设面积等房源信息由征收部门在期房选房前公布。
(3)楼层差价
A.现房巴林丽都22、23号楼是高层住宅。楼层差价分别为:
3层为基础价,4层在基础价上加140元/平方米,5层(含5层) 以上在4层价格基础上每增高一层加价30元/平方米,顶层在基础价上减200元/平方米。
B.现房花园小区是多层住宅。楼层差价分别为:2层和5层 为基础层,3层和4层在基础价上加150元/平方米,6层在基础价上减100元/平方米。
C.期房楼层差价分别为: 2层为基础价,3层在基础价上加 150元/平方米,4层(含4层)以上在3层价格基础上每增高一 层加价50元/平方米, 一层及顶层楼层差价根据规划设计情况另行通知。
(4)选房办法及补偿款结算
选择期房的具体选房办****政府另行通知。
选择现房的被征收人根据选房情况一次性结算补偿款。
(二)附属房屋补偿
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附属房屋按其重**造的成本价值折 旧评估补偿,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不超过1000元/ 平方米。因历史原因,建筑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经评估 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突击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未建部分补偿
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或经认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建部分补偿500元/平方米。
(四)附着物及设施补偿
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 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形成,土地使用权范围外的附着物参照执行,突击抢建的不予补偿。
(五)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开始 办理回**置房入住之日止。产权调换过渡期内按上述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 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停产停业补偿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审批手续的经营者且与实际经营 场所一致,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次性补偿6000元、50 (含50)至100平方米一次性补偿7000元、100(含100)至 150平方米一次性补偿8000元、150(含15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偿9000元。
经营者认为其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可向征收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市场经营状况、净收益、资产设备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入户调查时,被征收户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在征收 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被征收户在入户调查后新从事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
(七)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大板镇内 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 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八)住宅奖励办法
认定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占土 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不足50%,依次在附属房屋、附着物(建筑部分)、未建部分面积中补足50%作为置换住宅认定奖励面积。奖励面积按1:1置换住宅;已奖励的附属房屋、附着物及未建部分不再另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签约奖励:以每宗土地为计户单位,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 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 一次奖励人民币1万元。逾期不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八、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在棚改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及0.5亩(含)以下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一并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补偿,补偿方式、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征收范围内成片集体非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按法定程序另行征收。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 “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非住宅征收签约奖励参照住宅房屋签约奖励标准执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上款规定计算的补 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 税凭证、资产设备、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 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
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不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1%。
十、 评估事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方案公布之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 定,旗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不再另行选取。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
被征收人投票选定,得票数超过应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得票数均未超过投票总数 二分之一,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处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公证。
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时,需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予 以配合并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 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 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无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 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委员会申请鉴定,鉴 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旗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预评估房屋价值一致的,以旗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预签的 征收补偿协议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预评 估房屋价值不一致的,以旗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 估时点确定的房屋价值为准,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同时变更,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一、其他规定
(一)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以每宗土地作为计户依据,按“一宗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和认定奖励。
****政府发布《关于****中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右政发〔2021〕 42号)(以下简称《通知》)之日前,拟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已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或不动产登记,并在《通知》发布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小组核实后,给 予认定和补偿;《通知》发布后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或不动产登记的,自然**局相关规划、土地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在《通知》发布后,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突击抢建的,所抢建的建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拟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自然**部门进行收储和管理。
(四)房屋征收部门将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所持有土地 及房屋权属信息(包括性质、面积、用途及历史来源、变更情况)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查档、核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 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政府委托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政府委托巴****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