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人民政府2021年7月20日《房屋征收公告》,我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征收区域内不动产权证将依职权予以注销(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按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原颁发的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作废。
(附:房屋征收红线图)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湾沚区行政四号楼****409室。
联系电话:0553-****610
特此公告
****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房屋征收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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