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景云饰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社区摩围路2号1楼103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9098)位于****社区摩围路2号1楼103 (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3°48′18.971″,北纬22°47′11.472″)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600m2,建筑面积160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颗粒、水性胶水的加工生产,生产改性塑胶颗粒180t/a,水性胶水2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项目混料、破碎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将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分装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两者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30-2018)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三者的较严值。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因此,项目污水在落实上述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程度和范围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3-31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不全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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