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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浦发改社〔2023〕382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4-20 |
****集团****公司:
你单位《****园区21B-02地块幼儿园**工程项目立项的请示》(沪张江集前〔202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学园区PDP0-1501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19、21、22、44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沪府〔2019〕65号),为完善区域基础教育设施,原****学园区21B-02地块幼儿园**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选址于******学园区PDP0-1501单元21B-02地块,**21B-03地块,南至规划牵牛花路,西至规划红景天路,北至21B-01地块。项目用地约6515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三、本项目办学规模按15班设置。
四、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园舍用房,以及门卫、垃圾房等配套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以及道路、围墙、绿化、给排水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96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150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在工可批复中明确,所需建设资金由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800元/平方米标准安排,不足部分由新区财力安排。建成之后,资产无条件移交给区教育部门。
六、在下阶段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项目方案和总体布局、建筑内部功能布置等作进一步深化完善,合理控制总投资,满足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功能要求,确保建成园舍符合**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以及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要求。
2. 衔接落实周边住房及规划牵牛花路、红景天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计划。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2个月。
接文后,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报我委审批,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开展后续各项工作。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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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