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4-13 09:0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炭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1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49-****320
通讯地址:**市振华东街151号
邮 编:036002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集团******公司炭渣综合利用项目 | **市朔**东南的南邢家河村东南约1.5km****开发区****园区) | ****集团******公司 | **中环****公司 | 项目位于**省**市朔**东南的南邢家河村东南约1.5km****开发区****园区****集团******公司现有厂区内,在厂区的北部的建设一座1440 m2厂房,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条炭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及配套的公辅设施,同时配套污染防治等环保工程。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炭渣破碎机受料口、粉矿仓上方和球磨机入料口分别设置集气罩,废气经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在烘干机出料口和成品仓进料口分别设置集气罩,烘干废气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出料工序废气经共用的一台气液分离装置分离水分后,再与成品仓废气通入一台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破碎工序和渣料堆放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烘干窑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晋环大气[2019]164号)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浮选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中的企业边界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设置1座3m×2m×3m的循环水池,同时设1座3m×2m×3m的事故水池,运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为压滤废水,收集后全部进入循环水池,全部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防渗要求及防渗处理措施对相关防渗部位实施防渗工作,防止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项目员工全部从现有厂区现有人员中调配,无新增人员,无新增外排废水。 3、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利用现有危废暂存间并对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改造。除尘灰和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布和废机油由专用容器收集,并按规范要求存放于厂内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循环水池沉渣定期清掏后返回球磨机使用;除尘灰全部返回生产工序进行回用;生活垃圾收集至封闭式垃圾箱后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及消声、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运营管理和设备定期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发的通知》(晋环规〔2023〕1号)文件要求,为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颗粒物≤0.0143t/a、二氧化硫≤0.000416t/a、氮氧化物≤0.00625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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