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承运2023-05-01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 **省,**市,****煤矿有限公司到 **省,**市,****铁路局****车站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7,500
5. 发货地:**省,**市,****煤矿有限公司
6. 到货地:**省,**市,****铁路局****车站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5-01 至 2023-05-31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4-29 14:30:47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竞价填报要求
1.此次承运需经汽运至矿方自提,经火运运输至**站。
2.在竞价前,承运方必须具有以下资质: ①承运方需拥有自有铁路专用线或已租用的铁路****公司备案;②承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煤炭进行运输;③承运方需拥有20万吨及以上的储煤场。以上资质需在报价的同时将资****公司审核,如未提供资质,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3.在竞价前,承运方需提前对接托运方和矿方,了解装卸及其它相关情况,若盲目报价则视为恶意竞价,报价无效。
4.在竞价结束3日内,承运方必须向托运方缴纳 50万元保证金,否则按弃标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商,不得准入: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管理部门认定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单位的;
(二)经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显示该供应商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记录的,列入银行失信名单的;
****公司合同主体“黑名单”库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掺杂使假,偷、换煤等欺诈行为的;
(五)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诉讼等。
二、竞价结果确定规则
1.最终确定 1 家最低报价为成交承运方,以最低报价价格为最终价格。
2.如该矿点承运报价出现2家及以上承运方报价最低且相同时,按照竞价平台系统排名进行确定(注:按承运方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名)。如遇最低报价高于市场实际值,经双方谈判可将价格下调以符合市场实际值,如果不能符合市场实际,托运方有权终止本次托运采购,重新组织招标。如果合同期内,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次合同的要求。
3.如成交承运方在托运方下达调运计划 3 日内未按托运方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可以扣除其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成交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三、计划、兑现考核
1、交货地点为**站,数量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承运方组织,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3、承运方伪造铁路货票、铁路运票、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托运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承运方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均衡发运,每次发运前必须征得托运方同意,未经同意,造成车站压车,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对承运方考核20000元至50000元。对于未经托运方许可而擅自发运,造成压车且被铁路部门调卸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5、承运方必须确保在车厢内提前喷洒足量的防冻液,确保到厂后接卸正常。由于喷洒防冻液不及时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冻煤到厂后接卸困难、影响接卸效率的,结合实际情况对承运方进行20000元至50000元的考核处理,情节严重的勒令停装,并扣除全部运费。
6、由托运方书面下达计划运量和开始日期,承运方按照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装运。
7、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订购******煤矿有限公司煤炭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站)。
8、由承运方的违约行为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托运方考核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托运方实际损失的,托运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承运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
10、承运方如发****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按照 10 万元/节赔偿托运方损失,赔偿款从运费中扣除。
11、数量及质量验收
1、到厂数量:以托运方火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
2、到厂质量:以托运方化验的低位发热量为准(以下简称“热值”)。
3、质量调整价
每合同批次电煤承运前托运方应与承运方共同对站台电煤进行取样检验,入厂检验比承运前检验的收到基低位热值低于70千卡/千克部分视为亏卡,亏卡损失应在运费结算中予以扣除。
运费计价低位发热量(以下简称热值)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以站****电厂验收加权平均热值对比作为结算依据。一个结算周期内,****电厂验收热值以加权热值进行比对,热值偏差小于等于70千卡/千克,正常结算运费,如电厂的加权化验热值低于站台热值70千卡/千克(不含70 大卡/千克),以7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大卡/千克,每吨运费结算扣减该批次煤炭对应单卡价格。
4、数量调整价
在承运过程中,一个结算周期内,数量损耗超过2.2%(不含2.2%),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数量以矿方货物起运地发运吨位与货物到达地结算吨位(以托运方火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托运方与矿方的合同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如月度数量损耗未超过2.2%(含2.2%),可以考虑免除数量损耗扣款。
四、权利与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方的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煤炭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2、煤炭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煤炭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3、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承运方煤炭运输的装卸地点和起运时间。
4、指定轨道衡过衡地点,派人监运和监衡计量。
2、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承运方的权利
1、 按照合同价格向托运方收取运费,严禁合同外收费。
承运方的义务
1、接到托运方起运通知后迅速组织车辆,请车批车,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一周内将煤炭运到指定的地点。如承运方在7 日内未按托运方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有权追究成交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2、承运方负责煤炭途中的安保事宜,确保煤炭的不被盗、不丢失。
3、用煤高峰期间产生的抢运、防冻等各项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
4、承运方对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及监督工作负责。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承运方承担。
5、承运方负责到厂煤炭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煤炭进行更换、加水等不正当行为,并确保煤炭在规定的途耗内。
6.承运方人员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卸车,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拉入黑名单,对承运方给予 2000 元/次的处罚。
7. 若承运方司机发生不听指挥、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方给予 2000 元/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方发运资格。
8. 如承运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属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承运方处以 10000 元罚款,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9. 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10. 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司疫情防控要求。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按一个自然月铁路大票日期为结算时间点依据进行结算。结算数量以到厂过衡数量为准。承运方与托运方核对承运数量和运费,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 9%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考核费用。
3、承运方对运输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责(从坑口到**站),托运方只负责按照运费结算单核对的运输重量和质量进行付款,其他费用一律由承运方承担。
4、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托运方实际发生为准。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承运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托运方通知承运方的;
(4)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汽车运费不稳定因素,合同期内每月对承运价格进行调研,如果因汽车运费价格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进行价格调整,签订补充协议,如任何一方不同意调整后价格,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承运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运输的,承运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运方中标签合同后,必须具备按照时间进度兑现合同的能力,否则托运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运输、接卸能力受限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期限。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九、争议解决
1、异议期限:双方如有异议,须在货进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张昆
3. 联系电话:198****7213
六、备注
七、附件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张昆
3. 联系电话:198****7213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