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公告时间:2023 年 5 月 6 日 9 时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17 时
预公告内容:
本次拟预公告项目为****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
标的为****公司在********公司华南支行(即权利人)的贷款,权利人与委托方均系********公司下属机构,委托方有权对该债权进行预公告。该户贷款截至2023年3月31日(基准日)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详见下表(单位:万元,具体数据以我行正式公告为准):
借款人 | 贷款余额 | 欠息 | 代垫费用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情况 | 五级分类 |
****公司 | 17,983.61 | 6,387.46 | 0 | 陈*、陈*毅、**钻马****公司、**市****公司 | ****区兴民路221号101房、107房、108房、109房、110房、111房、112房、113房、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206房、207房、208房,共16套商铺,建筑面积合计2119.41㎡。 | 可疑类 |
****法院终本阶段。(以法律文书的判决和裁定为准)
竞买人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方可参与竞买: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事务所、****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特别提示: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