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互混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3C22XJD0511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226 | 散装 | **、**、**、**、** | 2022 | 正常 | 国标三等(含)以上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2 | ≤1.0 | ≤13.5 | ≤1.0 | ≤5.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5-2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存储库应按照卖方要求开具发票。
2.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但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3.入库时卖方需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质检报告,以及运输或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拒收。
4.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清杂,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在1.1%-1.5%的,一律过筛清杂,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5%以上拒收;水分在13.6%-14.0%的,每超0.1%扣0.2%,水分>14.0%以上的拒收。
5.入库过程中需逐车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达不到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
6.该批稻谷入库结束,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作处理退货。卖方须于10个工作日内将粮食运出买方仓库,退货造成的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7.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相关规定执行。
8.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6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该批粮食入满后,结算至合同金额80%货款,入库粮食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0.联系人:景凯忠,电话:135****9618。
品名 | 形状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存储点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 镉mg | 总汞mg | 无机砷mg | 黄曲霉毒素B1(ug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23C23XJM051101 | 大米 | 长粒形 | 70 | 国内 | 国标一级 | 2023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 ≤15.0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 | ****加工厂1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堆包价,下车堆包费用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存储库应按照卖方要求开具发票。
2.大米加工的原粮须为2022年产长粒形中晚籼稻谷。大米生产日期须在近期一个月内。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质量等须一致,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但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监督发货,发粮点只能为一个。
3.入库时卖方需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4.卖方入库粮食需按要求定量包装(每包50公斤),包装及计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7.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结算方式:该批粮食入满后,结算合同金额80%货款,入库粮食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9.联系人:景凯忠,电话:135****9618。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