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宇1、2、3层 |
木器宇1、2、3层 | |||||
GR2021XZ(略)-4 | 挂牌价格1,511.967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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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2-(略)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3-05-25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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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略),经过(略),并获(略)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略),如违反(略),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略)。 |
1,511.9676 | |||||
分期 | |||||
一、本次交易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30 %(不低于30%)首付购房款,剩余款项应于 一年 内全部付清(不得超过一年)。 |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略) 二、本(略)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1、(略),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略)。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房屋现状进行交割,披露事项中对标的所作出的描述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凭据。 2、资产包一:**新区加卡园区规划C分区三宗资产中**新区加卡园区规划C分区-2号,资产包二:**市卡若区卡若镇 加卡村十宗资产;资产包三:**市经济开发区C区昌禾聚鑫所属九宗资产中木器宇1、2层,铁艺(略),玉**1、2、3层房产存在抵押情形。转让方承诺在与受让方签署《产(略) 3、意(略),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结构、权证过户、租赁情况、转让标的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 4、意向受(略),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受让方(略),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5、标的查看联系人:倪先生 联系方式:(略) 6、除双创中心A座,百宝阁B座以外均有租户(其他租户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最短的租赁期限至(略)最长租赁期限至(略)产权变更完成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产权变更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标的物的租赁情况请到交易中心查询。7、本次交易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成交次(略),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交易价款,剩余价款一年之内付清,不得超过一年。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略)。 8、转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起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因第三方机构原因未完成办理产权变更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接事项。 9、产权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税、(略) 10、转让方承担向受让方移交转让标的前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转让标的移交后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需自(略)。 11、受让方需按照*(略) 12、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不供投资者查询。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转让明细表》。 | |||||
不参与 | |||||
1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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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17:(略)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
**银行**分行营业部 | |||||
(略)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冲抵购(略)。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略)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略)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略)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略)。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略)。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略),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其他方式:(略) | |||
网络竞价 |
李萌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略) | ||
旦达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略) |
总则 第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略),依照公开、公平(略),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略)。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略)com)及第四产权((略)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略)。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略),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略),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略),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略)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略),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略)。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略)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略)(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略),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略)。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略): 一、(略)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略)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略)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产权交易(略)。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略)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