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
2.2 投标人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承诺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由于目前住建部正在进行资质改革换证过渡阶段,新甲级资质与原一级、特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资质与原二级、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2.4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2.5 投标人须具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同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类(地基与基础或主体结构或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屋面或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或建筑电气或智能建筑或通风与空调或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经验。业绩证明材料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款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且影响履约能力的;
(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承诺函证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