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3)3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甘****自然保护区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保护站湿地保护修复项目”(项目编号:****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自然保护区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保护站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724万元(第一包:808万元;第二包:20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甘****工业园区**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甘****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地址:**省****县**镇黄河路4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天庆大道676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兴陇****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滨**路1287之17号(**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3区47栋101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草****公司
地址:**省**州**县**镇**新村5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4月25日收到的****公司对“甘****自然保护区2023年提前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保护站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技术能力”第2条关于“以2022-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检验报告为准”的内容,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技术能力”第2条规定:“投标人提供垂穗披碱草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含量重点指标达到国标一级的检验报告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的不得分;(以2022-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检验报告为准,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在投标文件内)”,前述内容限定了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保活措施”、“管护方案”、“配送方案”、“补播方案”、“售后方案”、“安全措施”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保活措施”、“管护方案”、“配送方案”、“补播方案”、“售后方案”、“安全措施”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一包、第二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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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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