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略)2022年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政府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略)2022年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政府采购(第二次)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684.4万元(第一包:230万元;第二包:188万元)
投诉人:(略)
地址:**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季梁大道11号2号楼2515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4月19日收到的(略)对“(略)2022年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政府采购(第二次)”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所设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指定性、排他性,系为采购单位(略),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经核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略)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以上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所设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指定性、排他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略)细化和量化、分值比例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扣分总(略)定,且第一包、第二包一般参数均为24项,并非前述内容中所称的22项。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略)技术响应”规定:“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得36分,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共7项、14分);一般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共22项、22分),扣完为止”,前述内容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分值比例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的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均为清障车,但为何只要求第二包平板钢材采用矿山耐磨板且车辆的整备质量都经过工信部备案,如果采用采购人要求的矿山耐磨板减轻车辆自重,将无法满足车辆工信部公告,导致无法正常出具车辆合格证并不能正常挂牌,因此前述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二包 采购项目需求”第4.5.6条规定:“平板钢材采用矿山耐磨板(提供证明)”。经专家论证,认为第一(略)(50T清障车)”,属于超重型拖车,主要功能为拖牵大型车辆,无背负功能,因此不需要使用矿山耐磨板;而第二包所采产品为“平板带吊机清障车(8T平板拖车)”,属于平板拖车,主要功能为平板背负车,使用矿山(略),具有耐磨性更好、摩擦力大等优点,与该项目采购需(略),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该矿山耐磨板材料无需在工信部备案,亦不影(略)。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产品质量”第2条要求:“提供所投车型(以往所销售与所投车型相同的车辆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随车清单,每提供一项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前述资料每辆车仅有一份,如果以往有同类型销售车辆,都已随车一起交付用户,采购人要求提供以往车辆的相关资料有什么意义如果不是特殊定制且提前商量,如何提出没有(略),且评分标准到达6分。
经核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书、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前述内容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略),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且从评标情况来看,参与该项目的(略)。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专利技术”规定:“所投产品获得的专利技术有一项得 0.5 分,最高4 分”,前述内容具有指向性,限定或指定特(略),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书、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一包至二包评标(略)性,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并未明确告知投诉人,如果对(略),存在无(略)。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但前述情形未影响到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使,且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无视投诉人质疑要求、对投诉人不尊重等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并未明确告知投诉人,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该如何进行下一步维权”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但不影响第一包、第二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略)。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略)政诉讼。
**省财政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