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30070-1 采购人(全称): ****控制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控制中心2023年(2023.4-2024.3)医用试剂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3.1 履行期限:1年度(2023年5月15日-2024年5月14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34b8b6ead716497faec2953e8cc4e7d****993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银行华祥支行(****:810********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甲方根据自己实际使用量进行申报采购,分批下单。每使用完一批货且无任何纠纷的,结算一批。每批结算时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5.2.2乙方所供产品需在质保期内,且到货时应当距离有效期到期还剩 2/3 以上时间。特殊试剂(如有效期本身低于2个月的)应当确保到货时还剩15天以上。 5.2.3乙方负责问题产品、过期产品和近效期产品(≤5天)的召回和更换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乙方需要在鑫卫网(**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平台)上注册,纳入了鑫卫网的产品,成交供应商在后期采购过程中,均需要通过鑫卫网下单。 11.2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产品的运输保险保管、验收、质保期免费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3乙方提供产品须与甲方现有相关仪器设备匹配并满足使用需求。若中标后,发现所投产品不符合甲方使用需求的,甲方有权另行在其它供方采购。由此产生的纠纷及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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